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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有很多疑點; 事發始於一年前, 多人, 又多次發生. 女事主身為軍人, 並非無知少女, 亦無顯示受生命威脅, 期間應有很多機會和時間報案, 何以一年後才報案呢? 如按"普通法"論, 疑點利益歸被告的話, 強姦罪應不成立了. 軍事法庭如何論處~~~?  我都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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