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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選舉活動必有褒貶 政府執法不應過嚴

社交網站愈來愈重要,尤其是中文譯作臉書的Facebook,更加擁有無遠弗屆的威力,於是乎,面對群眾的選舉活動無不將臉書視作兵家必爭之地,以「讚好」或「嬲豬」的多寡來判斷某個拉票動作的受歡迎程度。特首選戰四位參選者之中,曾俊華、胡國興和葉劉淑儀皆先後開設臉書專頁,林鄭月娥本來不好此道,但套用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則昌逆之則亡」,這位前政務司司長近日也不得不順應潮流「趁墟」般投入社交網站,面對面與廣大網民直接溝通,哪怕操作者其實是一般稱作「小編」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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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5 }$ B: R5 K/ B# A由於Facebook專頁是可以透過付錢賣廣告推銷的,那就牽涉到一個問題,特首參選者的網上廣告算不算選舉開支?會不會因此而違反法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被問到這樣的情況時表示,法例對選舉廣告及籌款的規定,無論網上或者網下,都是同一標準。譚局長又說,為促使或阻礙任何人當選而發布的廣告,皆可被視作選舉廣告,如引致開支就會變成選舉開支,他會密切留意,如果局方或選舉事務處發現違法情況,將轉介執法機構跟進。至於網上眾籌,若募集得來的款項超過選舉開支上限,就要把多出的款額捐作慈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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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參選者固然有自己開設的官方專頁,不過還有一些是未經授權的,可稱為「粉絲專頁」,若是存心攪局,則可稱為「惡搞專頁」,那又該當如何處理?譚志源的講法是依法辦事,如果沒有得到參選者授權,有機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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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社交網站的宣傳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然而,譚志源暫時沒有明確而具體地說明怎樣才叫犯法,只呼籲相關人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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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也好,阻礙也好,既然關係到任何參選者的廣告都可以視作選舉開支,有機會惹上官非,那麼我們呼籲譚志源更加清楚地說明,怎樣才是網民們明哲保身之道。須知道,隨着特首選戰的步伐愈來愈接近,新興網媒和傳統傳媒或多或少會表達其好惡傾向,不是支持某某,就是反對某某,若然或褒或貶的論述也有可能因為涉及廣告支出而犯法的話,恐怕有損害言論自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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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例子,有個別報章在頭版刊登「香港人對下屆特首要求」的全版廣告,其中幾項條件似乎為個別參選者「度身訂造」,包括「懂開設Facebook及Instagram賬戶與網民交流及准許留言」、「懂坐港鐵及出入閘」、「懂得解決無廁紙用的問題」和「不鼓勵行乞」等等。對於這樣的廣告,部分讀者可能當作吸引眼球的幽默文章,但不排除政府官員把這些視作「促使或阻礙任何人當選而發布的廣告」,應該怎樣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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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捍衞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原則,我們絕對不希望新興網媒和傳統傳媒因為表達其好惡傾向而被告上法庭,所以,譚志源局長最好清楚闡明,怎樣才算有問題的選舉廣告,而選舉廣告的風險到底存在於哪裏,讓傳媒工作者乃至萬千網民有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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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傳媒有不同傾向,輿情與民情互動影響,在每一個自由社會乃司空見慣之事。以美國為例,正是因為總統特朗普不滿各大傳媒傾向不支持他的狂人本色,所以他決定直接在社交網站Twitter發表其侃侃而談的言論,被笑稱「Twitter治國」。去年總統大選之時,儘管特朗普猛烈抨擊部分傳媒以「不正當手段」為對手希拉莉造勢,但他始終沒有狂妄到要把新聞機構告上法庭,極其量是其太太控告個別報章的網站誹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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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面對群眾的選舉活動必然產生褒貶不一的種種傾向,政府不應執法過嚴而讓傳媒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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