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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4年前闖立會非法集結罪成 梁頌恆上訴押後判 !

202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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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就2016年闖立法會被指非法集結一案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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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於2016年被指其議員宣誓無效之後,在同年11月2日夥同同政黨另一位前議員游蕙楨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梁在2018年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即時監禁4星期,但准保釋等候上訴。其上訴聆訊今(15日)於高院原訟庭進行,法官陳嘉信聽取控辯雙方陳詞,決定押後判決,期間梁獲准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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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梁頌恆透過其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要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犯事者的行為必須要令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會受到非法破壞,而犯事者亦必須要認知到其行為會對人帶來這效果。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f1 ]4 F8 ~,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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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強調在本案中,上訴人在事發時的確相信,他是有權返回立法會會議室重新宣誓,因為事發前他亦曾嘗試前往會議室更獲立法會保安開路,而主席梁君彥亦曾表示會再為他監誓。同時律政司為禁止他與游蕙楨等重新宣誓而申請臨時禁制令遭拒,法庭是在本案發生後,才裁定他失去議員資格。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並沒有考慮上述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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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v. L6 w- ~$ j7 X大律師表示基於上述證據,可證上訴人是有真誠信念以為可以返回會議室,因此不屬非法破壞社會安寧。而在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中,破壞社會安寧必須是非法的,否則有市民見義勇為追賊,甚至警察拔槍捉賊,都會因會令人擔心而墮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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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p& }  A, G7 G% C至於控方則反覆強調,上訴人當時衝擊強闖行為,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害,從任何角度看,都不可能不是破壞社會安寧,因此定罪並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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