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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公民去世 配偶子女准續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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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華盛頓特派員林寶慶報導】國會眾院司法委員會16日通過修正草案,允許已歿公民的配偶及子女申請移民。全案仍有待眾院全院通過。 修正草案規定,公民如在婚後兩年內死亡,其為外籍的配偶及子女提出的綠卡申請案尚未批准者,只要證明婚姻的真實性,外籍配偶及子女可繼續辦理綠卡申請。同時,在公民已歿,但尚未提出綠卡申請的情況下,未亡人也可自行提出綠卡申請。 現行法律規定,已歿公民的配偶及子女如果還沒有合法在美的身分,就必須離境。 此修正案聯署人移民小組委員會主席柔伊‧羅夫格倫(Zoe Lofgren,民主黨,加州)指出,外籍鰥夫及寡婦往往在哀悼配偶之際,還得面臨可能遭遣返等難題,極不人道。 對此案持不同意見的共和黨議員金恩(Steve King,愛阿華州)則加提修正案,要求外籍未亡人,須與已歿公民配偶共同住在美國境內的同一個住宅,始得繼續辦綠卡。但此修正該案未過關。

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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