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資訊自由珍貴,但舉動言行縱不情願亦被Google永留一世,也可以是痛苦的事。本港擬仿效歐洲引入「被遺忘權」,可申請刪除紀錄,但卻有人發起聯署反對,如何取捨? 有否在Google搜尋自己資料,找到不想別人知道的「醜事」?把照片放在社交網站後,就算按刪除,但仍然逃不過網絡搜尋,面對「宇宙最強」的搜尋引摯,大家無可選擇要被「留底」。5.39.217.760 ^6 C3 b5 {9 i9 X
歐盟裁定 可申請刪個人連結
: } G, R+ p, c2 G, p9 utvb now,tvbnow,bttvb 不過,歐盟法院今年5月判決每個人均有「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即可向Google申請將搜尋結果的連結刪除,還大家一個「消失」的機會。公仔箱論壇' T2 b0 t6 B' j9 S; Q$ D) ^9 j1 y& p
Google在歐洲區已按法庭判決接受「被遺忘權」申請,其他國家亦對於引入「被遺忘權」有爭議(見表)。
6 N, R8 u1 G/ H& b) ptvb now,tvbnow,bttvb 至於本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今年曾透露與Google商討,將「被遺忘權」引入亞太區,但建議引起反彈及批評。
/ m% l; o6 D( A) ?( { 網上近日有人發起聯署反對,認為此舉影響公眾知情權,若有政治人物申請刪除不光彩事的紀錄連結,會令公眾失去重要資訊,指引入「被遺忘權」做法危險,擔心窒礙資訊流通。
6 j" ~+ X/ R7 b, }5 `) R1 a# s6 Ftvb now,tvbnow,bttvb 事實上,資訊自由及公眾知情權是現代社會重視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個人的私隱不也一樣嗎?5.39.217.76+ [% o3 K9 `) H: }
網上言行舉動一旦在網上被記錄,是怎麼一回事?若你甚少在網上發布相片或發言,或許不明白,但若曾經在網上搜尋到自己「醜事」、又或曾被網絡起底,便會深刻感受到「不被遺忘」的痛苦。5 @1 t' ~: T7 r1 N2 ?
在網絡未發達年代,做過的事、說過的話、或被拍下的照片,流傳範圍有限,只流傳於自己知、又或家人、朋友的圈子裏,時間過了也就過去了,不會無端端地被不知情者翻舊帳。
: l' W& v6 j( W. h j g公仔箱論壇 但今日網絡發達的年代,大家慣了上網、活躍於社交網絡,結果甚麼也在網絡上留痕。一時的錯事或傻事,也不由得可讓時間沖淡、遺忘。文字、照片放上網後,散播速度快、範圍廣,且還有又快又易的搜尋,相識或不相識的,只要在鍵盤上打幾個字,你的人生任何大小事情,也可被人翻箱倒櫳地被「起底」或公開。5.39.217.760 x* N/ K [& z# d! E% H# Q
網絡主角 一時出位記足一世
7 M# v1 Z! l$ G$ u6 W 本港過往不少被起底的主角,如「人情500元港女」或當街掌摑男友的「14巴港女」等,她們的出位言行,已成為網上紀錄。試想像,再過多十年八年又或數十年,在Google或任何搜尋器仍然搜尋得到,對當事人來說,夠慘吧? 而這情況,是可以在一般人如你我身上發生,一些年少輕狂做的傻事,到長大後,紀錄仍存在於網上,影響一生,至於名人政要重要人物,或許可以多花錢或有資源在網上「改寫」紀錄,但若只是一般人呢?被遺忘權給大家有「漂白」機會,當真是壞事?
; }1 T3 l5 K* p. i$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相對來說,被遺忘的權利,也是將確保私隱的重要性看高一綫。至於公眾的知情權,又是否等同不顧呢?8 V( ^3 p3 y# q: o
事實上,據《經濟學人》報道,從今年6月到9月中,Google收到13.5萬宗相關申請,例如有一名少年醉駕傷人的報道連結,以及一名男子曾加入極右政黨的網頁連結等,但也有近60%申請被拒絕。
a, a& {# h G) P ?% x 歐洲法庭當日的裁決,也提到被遺忘權利,未必適用於公眾人士及其資料與公眾利益相關的。公仔箱論壇+ V- R9 A2 m w8 w9 V# \
新聞網站狂轟 護大眾知情權公仔箱論壇 d3 \3 w8 H- k
固然,甚麼人、甚麼事情可被遺忘,最終決定權在Google手上。如英國《每日電訊報》便曾報道,其一篇有關挪威殺人狂的報道,連結遭刪除,惹起公眾不滿,BBC也有多篇文章連結被刪除後,其高層認為大眾知情權利重要,指大眾要有「right to remember」。有些事,是不可以忘記的。1 o" C- E6 P( W' ~' O Y" ~
知情權與私隱,究竟如何取捨?網絡平台愈來愈多洩露個人私隱的危機,任何資料放上網,大家或已有心理準備跟足一世,但若有被遺忘的機會,當真不想要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