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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處理對港事務隊伍一直存在

中聯辦研究部長曹二寶的「第二支管治隊伍」之說掀起千尺浪,清華大學法學院的程潔副教授也撰文確認了中央對香港政策的改變。公仔箱論壇2 G4 _$ j$ k( F)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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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潔表示,中央在2003年7月香港大遊行後調整了對港政策,從之前「河水不犯井水」的偏重兩制,改為積極運用中央管理香港事務的權力,政策上偏重「一國」。5.39.217.76. p& q2 [, x- r& F
  曹文的「第二支管治隊伍」之說,聯繫到較早前中央及中聯辦官員鼓勵港區人大、政協積極在香港社會事務發揮作用一事,讓人懷疑中央政府要設立第二個管治香港的權力中心,干預香港內部事務。5 Y7 S1 N/ v2 g$ Q, e) ], D5 j+ L
  程潔的文章證實了中央確實改變了回歸早期「積極不干預」(Laissez Faire Policy)政策。無論是早期的不干預還是2003年後的胡錦濤主席對香港事務的「中央要有所作為」,曹文所指的「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這一「管治隊伍」在這兩個時期都是客觀存在的,香港社會對此也是明白接受的。這支「隊伍」包括中聯辦、港澳辦、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港部隊、各省市設港事務幹部等等,其中中聯辦和港澳辦與香港各界有廣泛接觸,協助各界人士處理與內地交流交往事務。5.39.217.76) W1 z8 |( B) r& v* h; `" A5 \
  應該說,從憲制角度看,香港是從屬於中央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基本法也寫明中央和香港的權力分配,中央授權香港管理內部事務。8 `4 N- I9 i/ V- E( ~1 Y0 b1 w4 C: J
  從基本法的角度看,中央是有管治香港的權力,比如中央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基本法第158條),有發回香港提交之立法並使之失效的權力(基本法第17條),有增減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的權力(包括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基本法第18條),有是否任命香港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基本法第45條)或行政長官提名的高級官員(基本法第48條第5款)的權力,有指示行政長官執行指令的權力(基本法第48條第8款)等等。$ w7 E' `4 r" |) J( Y, w" j
  曹文使用「第二支管治隊伍」來表示中央涉港事務的幹部隊伍,香港社會在情感上似乎不能接受這種表示,也不能接受有另一支與香港原建制(即特區政府)同時並存的「管治力量」來同時管治香港。5.39.217.76+ ~3 @$ l( }# O0 Z
  港人的思維更傾向於以「權力分配關係」來描述中央和香港的權力關係。5.39.217.76" b% Y: @( a2 K" D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在此基礎上,無論是哪一種表述,其實這支隊伍都是存在的,只是江澤民和董建華年代中央傾向低調、消極涉入香港事務,而胡錦濤及「董去曾來」後中央以及這支隊伍再對港事務上更「有所作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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