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平佔中」籌辦的全民投票中,有八十萬人投票,而其中有七十萬人,即約90%投票的人,是清楚表明他們要求有公民提名,且不接受任何方案是違反國際標準的。「和平佔中」經過近十八個月的工作,算是取得初步成果,但同時也背負起這七十萬人的期望。他們所投的票是清晰地認同和平佔中的目標,就是爭取特首選舉辦法要符合國際標準,讓選民有真正的選擇。) D+ \. M: X, _
% S' o; h3 t0 J0 h3 M* G; O# K6 ctvb now,tvbnow,bttvb在全民投票勝出的真普聯方案,現在已成為「和平佔中」的方案,就是我們交給特區政府考慮的方案。方案既已提了出來,並已取得那麼強的民意授權,現在的責任已不在提出方案的一方,而是在於特區政府如何回應這清楚及強烈的人民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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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0 }3 {2 n% U' e% v/ Z即使特區政府多次強調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但在法律的解釋上,尤其是以普通法的方法去解釋《基本法》的條文,公民提名難以肯定說是不符合《基本法》。港人得到的印象只是因中央政府不接受公民提名,故特區政府才會堅持這樣的說法。至少到現在為止,特區政府的解說並不能說服已投票支持公民提名方案的七十萬人,特區政府須要提出更有說服力的說法,說明為何公民提名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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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S7 o+ b2 [+ L3 Q特區政府最主要的理據是提名委員會是唯一擁有提名權的機構,而公民提名的安排是會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如這是特區政府的真正想法,若特區政府是有誠意正面回應港人對公民提名的訴求,特區政府在斷然拒絕公民提名之前,理應先盡能力設計一套提名的安排,它既能照顧得到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又可以包容得到公民提名。至少以我對憲制設計的認知,這其實並非完全不可能,只是須要注入更大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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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特區政府真的基於不同原因未能接納公民提名,而又能成功說服已投票的七十萬人接受這安排(起碼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特區政府就更應提出一個能符合國際標準的特首選舉辦法,讓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不然任何方案均不可能在立法會通過得到,更必然會觸發大規模的公民抗命佔領中環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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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符合國際標準但又不包括公民提名,雖然在憲制設計的角度看,可能性是不低的,但以現時港人對公民提名那麼強烈的訴求,特區政府還須提出更好的道理,說明為何這沒有公民提名的方案比有公民提名的方案更好、更適合香港的情況。我只能說,這舉證責任必然是不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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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特區政府,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及一個理性的政府,在聽見港人那麼清楚及強烈的民主訴求,切忽輕視或漠視。在港人耐性慢慢消失前,特區政府必須作出積極及正面的回應,不然只會把香港的管治困局推向更凶險的深淵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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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M2 t3 l/ W+ p; {; P+ {, |) t0 H4 j在未來的數個月,請特區政府以道理說服港人,尤其是對在全民投票中已投票、並表達清楚意向的那七十萬人,是否能有公民提名,以及為何要接受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