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處長受賄雙雙落馬,所在單位出具公函求情,二審判決書中竟將其列為證據,這起發生在株洲市房產管理局與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突兀事件,再度引起人們對行政幹預司法的深深憂慮。
; ^) y. _ D# e9 ^" t 在公眾對貪腐容忍度極低的民意背景中,行政部門以“公函”的方式為受審官員求情,即便含有真實合理的證據成分的因素,也折射出公共權力行使的嚴重錯位。 1 p {$ v1 \/ P% O$ C. x
如果公函是為了提供受審官員減輕處罰的事實材料,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取證程序或辯護人渠道予以呈現,而不是由行政部門以集體的意志直接遞給法院。這樣做的結果,除了暴露出行政傾向于影響和幹預司法的偏好,也加深了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擔憂。 5 e2 r7 g- R, h4 S1 }8 S
假如房管局出函只是基于向法院提供事實證據,雖有違法律程序,其行政動機倒也情有可原。遺憾的是,有關負責人在回應中暴露出的目的,簡直讓人倒吸涼氣。原來在房管局領導的眼中,受賄官員被刑拘“已經是教育和處罰了”,希望法院從輕審判“符合人之常情”,作為同事應“盡自己的力量幫她”,何況“難得的人才”出事“對于單位來說是種損失”。這麼多出乎“私情”也講求“公益”的理由,難道還不足以支撐起公函的正當性嗎?
. _# o' P& d8 u0 b' ^1 s5.39.217.76 相信稍有一點法治常識的人,都不難對此作出是非評判。此前也有案例表明,一些落馬貪官在其上級領導眼中確為“佼佼者”。在某一個科層官僚制體係中,對那些自己提拔上來或業務出色的官員落馬,于公于私不會不想著幫一把,如果這構成行政部門向法院出函的正當性理由,那麼中國的法律完全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增加一個聽取被告人單位意見的環節,讓落馬官員享受到普遍性的部門庇護。
: m: @8 v1 G% d; p" rtvb now,tvbnow,bttvb 行政部門存有護犢之心也罷,司法機關對此出奇重視就更讓人不解。對于一個絲毫不符合證據特徵的行政公函,法院竟白紙黑字地將其列為證據,不知公函究竟能夠證明什麼呢?其客觀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何在?法官否認這樣會幹涉法院獨立審判,但司法的社會可接受性並非建立在法官的自我妄斷上,而必須讓公眾看見那些“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
2 u" U# G, {3 d p4 q, qtvb now,tvbnow,bttvb 之前媒體也曾披露陜西一起政府向法院出具公函的案件,遭到公共輿論的普遍批評。遺憾的是,輿論場上“抵制非法函件幹預司法”的呼吁,總是難以抵擋住一些人在權力慫恿下的衝動。 (傅達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