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公職人員李浩“性奴”一案,被媒體報道後引發關注。然而,報道該案件的記者稱,他在洛陽的酒店內遭到當地官員質問“‘洛陽性奴’的稿子是誰報的料”,被譴責“侵犯國家機密”。(9月23日《城市信報》)
6 O5 c# ^7 ^3 s9 `% B# B公仔箱論壇 將記者對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正常報道視為“侵犯國家機密”,顯然沒有道理。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這意味著,一件事項若要成為“國家秘密”,必須具備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實質上的“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程序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確定”。
' ]8 l5 A' a8 D) atvb now,tvbnow,bttvb 顯而易見,“洛陽性奴”案不具備上述兩個前提。首先,並沒有證據表明該案件已被“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甚至是“國家機密”。更重要的是,該案件與“國家安全和利益”之間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著”。如果一定非要追究二者之間的關係,那麼更合乎邏輯的推論也只能是,回避、隱瞞該案真相,反倒可能有損“國家安全和利益”——比如可能會導致更多歌廳女子喪失警惕性,發生更多類似案件。
+ l9 L# {4 `2 j d; Q1 b3 T5.39.217.76 這種背景下,當地官員仍以“侵犯國家機密”為由譴責記者對該案的報道,那只能說明,當地的“國家秘密觀”並不是真正嚴格依法、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而是一種文過飾非、為本地“遮醜”——凡是一切被認為有損當地形象、感覺難堪或不爽的事情,無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可以往“國家秘密”這只筐裏裝。tvb now,tvbnow,bttvb. c% k. v' z8 J# h5 y% P$ l
事實上,正是在這種文過飾非的“國家秘密觀”的支配下,此前我們還曾領教過許多類似匪夷所思的“國家秘密”。比如,最近一位急速提升的“80後”處級幹部的簡歷甚至也一度被視為國家秘密。
+ M! O+ G9 x$ Z7 N3 ? 如此文過飾非的“國家秘密觀”,無疑當休矣。一方面涉嫌違法——既有違《保密法》的法律精神,更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構成衝突,任其泛濫,勢必會妨礙公眾對于公共事務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實現;另一方面,對于政府自身來說,以“國家秘密”為道具來為自身遮醜、維護所謂的“地方形象”,最終也只會是適得其反——不僅維護不了反而損害形象。要知道,真正的形象其實不是“不出醜事壞事”的形象,而主要是如何對待醜聞壞事的形象。豈不聞,“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張貴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