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立波(資料圖) 同濟大學教授張生7月12日在上海某報發表《周立波在達人秀上秀出了什麼》的評論,批評“中國達人秀”評委周立波“思想膚淺、教養低下”。周立波隨即在微博上以粗口應對。語言之骯臟,讓人不好意思公開引用。總之,周立波似乎急于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證明張教授批評的中肯。2 P$ t; x1 d4 X6 y+ U/ r0 i' {; ]
周立波以粗口應對批評,已不是第一次。謾罵能夠解決問題嗎?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在聚光燈下收獲榮耀和金錢的同時,肯定會迎來質疑和批評。像周立波這樣的明星,應當如何理性地對待批評,並合法適度地保護自己的名譽權呢?5.39.217.76; V0 i# \$ i; E! |& T+ E" i
對上述問題,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兩個常識:第一,名人像普通人一樣,同樣享有自己的名譽權;第二,名人作為公眾人物,其進入社會公共領域後就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公開和自由的評論,包括負面的批評和質疑,其名譽權保護受到一定的限制。
/ a% p6 s. i1 i5 B0 p, t' etvb now,tvbnow,bttvb 這方面,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明確將名譽權列入了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范圍。我們需要關注的是一個問題:名人在與普通人一樣享有名譽權的同時,是否應當忍耐一些批評、質疑甚至詆毀?換言之,一旦觸及公眾人物的“名譽權”,批評者享有多少言論自由?( m r/ p G5 _
這裏存在一個矛盾:批評的自由和名人的權利之間如何平衡。這方面,美國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做了很好的一個示范。該案首次確立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當公職人員遇到不實的批評或受到傷害時,不能以誹謗罪要求賠償金,除非他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這是出于“真實惡意”。此後這一原則在1967年從“公職人員”擴大到了“公眾人物”。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已經確立了關于判斷侵犯名譽權的“真實惡意”標準。
: c6 ?+ c* l( c7 Q$ J8 `. @tvb now,tvbnow,bttvb 那麼,對于周立波來說,張生教授的批評是否侵犯他的名譽權呢?筆者以為,張生教授的批評應當在公眾人物的忍受范圍之內,而且不具有真實惡意。張的評論是一種個人的文藝觀點,而且有著比較翔實的事例支撐。因此,該文不屬于無中生有、造謠中傷,寫作該文的目的也不在于詆毀周立波的人格,而是對周立波點評內容的批判。tvb now,tvbnow,bttvb W' p3 q+ P( A- Q( ^0 j
更何況,張教授本文中除了表達對周立波的批評之外,更重要的是他還對當代人和當代社會文明程度的下滑持有一種深深的憂慮。這可以視為一個學者的反思,也是對當前低俗、媚俗和惡俗文化盛行的一種批評。
: W, p2 W+ H3 G/ f+ _. X( N5 n公仔箱論壇 由此,筆者以為,張教授的文章不能認定為“實際惡意”,也就無所謂對周立波的誹謗或侵權了。即使個別用詞有些激烈,也應在公眾人物容忍的范圍之內。公仔箱論壇5 {. i+ _( X0 e- y: r* O
如果周立波真在乎自己名譽,要維護自己的名譽權,該怎麼辦呢?首先,可以咨詢律師,讓專業人士幫助他認定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並決定下一步可以採用的法律手段進行依法維權。在這方面,名人也要增強法律修養;其次,除了法律手段,公眾人物需要對批評意見進行冷靜的分析和適度的回應,並借此成為個人成長和提升形象的平臺;最後,可能最關鍵的是,我們整個社會,尤其是公眾人物,都應該對批評意見保持寬容,這才是真正的美德和修養。(趙華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