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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死得太遲不算工傷”是一種冷血

      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級工程師,在工作崗位上發病,經搶救77小時後不治身亡。因超48小時,未被定性為工傷。其妻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變更這一認定結論。當地法院一審判決家屬敗訴。(6月22日《檢察日報》)
5 [& \' Q+ @  P! c; ^  對一個家庭而言,有人超時加班,最後因病倒在工作崗位上本來就是一種不幸。但更不幸的是,即使這位先生明明是在工作范圍、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合發病,並且留下了大量的超時加班記錄,卻只因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也就是說多活了29個小時,就不算工傷,最後得不到應有賠償。只因規定“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同工傷”。公仔箱論壇7 W9 D# W4 |8 W7 p. C$ a/ ?4 C
  為什麼是“48小時”?一位專家解釋說,這是經過走訪醫院或者分析統計數字得出來的結論。他認為:“比如有些人經搶救活了,事後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沒有這一時間界定或其他附加條件,會無限制擴大工傷保險范圍,工傷保險基金就有可能被擠佔。”公仔箱論壇9 P) Z7 O) b" {" O! W( k
  這話聽起來就有兩層意思。一者,48小時是一個工傷死亡時間平均數值。二者,之所以出臺這樣的時間界定及附加條件,主要是為了防止工傷保險基金被擠佔。但作為一名醫生,對此我不得不說,這是一條多麼冷血的制度。
# \- c/ H; l5 b; @+ e. L) q  從醫療臨床角度來說,一個病人,得的還是同一個病,致死因素也一樣。那麼,病人是48小時死亡,或者是77小時死亡?又有什麼質的差別?難道多活一個小時,企業就不需對此擔責了嗎?所以,按死亡時間來判斷是否屬于工傷,本就是一種違反科學和客觀現實的做法。公仔箱論壇4 J( G$ J. L0 _5 ~/ _) V- u1 k1 R
  其次,這條法規要家屬在“繼續搶救而無法認定工傷”和“放棄搶救獲得工傷賠償”之間做出兩難選擇,實在太不近人情,還可能會誘導另一種社會風險。對那些交納不起醫療費用的家庭而言,唯一的選擇只有一個,就是到了48小時放棄搶救。這種制度對被搶救者而言,顯然不公平不人道,是最糟糕的選擇。
7 i& B. i$ I  b$ n1 T* Mtvb now,tvbnow,bttvb  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企業是強勢者,勞動者是弱勢者。《工傷保險條例》的初衷,主要是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但在這裏,為了防止工傷保險基金被擠佔,就出臺一刀切的法規,最後很可能誤傷到勞動者正當權益。
% R- T9 {+ g  {9 o9 W% \0 _  一個人是不是因工傷死亡,不應該用非科學也不人性的“48小時死亡”來界定。生命第一,對這樣的搶救,如果沒有時間限制,可能會更為人道。(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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