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S的胖達人麵包事件,到阿基師的油品廣告,到連惠心代言的健康食品含禁藥成分,幾件食品風波都與「名人代言」的商品有關。在消費者的憤怒抗議下,這些代言人忙不迭地解釋、道歉,有些人甚至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演變至此,對民眾的精神或實質傷害已無補於事。 企業會找名人代言商品,主要就是希望藉助名人的光環快速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同時藉著名人與商品的形象連結,塑造產品可靠、有效、真實的印象。但誰都知道,這樣的形象連結其實只是假象,它利用的是民眾對名人的崇拜,經過廣告的催化,加深消費者對產品的認同與信任。事實上,到了見真章的時刻,代言者往往不承認自己對代言產品有足夠認識,有些人甚至根本不使用該產品。 也因此,不管代言人在鏡頭前擺出多麼誠懇、鄭重或高貴的推薦姿態,一出事,他們往往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像阿基師這樣,說願意「下跪磕頭」的,絕對是少數。而在實際判決中,代言者因此吃上官司受罰的,更是少之又少。 只消看看台灣的電視,有的人能從牙膏、手機、提神飲料一直代言到汽車,有的人能從補品、洗衣機、冷氣機代言到房仲;這種「萬能代言人」現象,不得不讓人相信台灣人確實有一股不能自已的「名人迷戀熱」。這在代言者而言,是更多的錢進口袋;對民眾而言,則助長消費的不理性與無戒心。 說穿了,代言人只是更昂貴的商品廣告,是消費者的購物催眠師。相信代言人,不如相信知識;因為一旦出事,他們沒有人會為你的權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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