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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罵吃蠟燭 遭判公然侮辱

本帖最後由 abcd0816 於 2013-9-15 12:54 PM 編輯 + U! t) B" y6 B( e" A0 g( R7 H! Z

+ p, u" t  f: s) M) L高市鄭姓男子對友人不滿,竟在友人的臉書貼文辱罵「幹,你好醜」,還在朋友照片留言「吃蠟燭啦」、「吃元寶啦」字句,遭朋友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判鄭男涉嫌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5天,可易科罰金。 法官認為,「吃蠟燭」、「吃元寶」,依照社會民間習俗,是「鬼」做的事情,依照一般社會通念,「鬼」有「惡劣」、「糟糕」、「討人厭」或「讓人避之唯恐不及」等含有輕侮、鄙視,讓被害人在精神、心理上感覺難堪,過程中還夾雜「幹」,更是讓人難堪穢語。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辯稱,他在臉書的發言,僅是單純個人心情抒發,沒有侮辱對方的意思。法官卻認為,鄭男藉這些描述,貶損被害人名譽、人格與社會評價。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和友人交惡後,對友人心生不滿,今年1月下旬某天深夜,在友人臉書刻意發表辱罵文字「幹」,並在友人分享吃火鍋照片,留言「吃蠟燭啦」、「吃元寶啦」,意指對方與鬼無異的文字留言,遭友人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tvb now,tvbnow,bttvb( @) h& y) f! w3 d- t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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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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