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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宗昨天說,台灣當局不接收陳同佳這個通緝犯去台灣自首是「匪夷所思,讓人費解」。5.39.217.76- A7 l" l6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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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關部門的聲明,並沒有提到拒絕陳同佳去台灣自首,只是對勸說陳自首的北京政協委員管浩鳴牧師實行「管制入境」。「管制入境」的意思是不能透過網路系統申請入台,而必須到台灣駐香港辦事處,以臨櫃方式提出申請,由台灣陸委會、國安單位審查,通過後才有可能進入台灣。這是對所有具中國政治聯繫身份的人一視同仁的「管制」。至於陳同佳,既是台灣的通緝犯,國安局長也講清楚了:「抵台就逮捕」。因此沒有拒絕接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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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怎樣去台灣?是帶着手銬作為罪犯由香港執法人員押送坐飛機呢,還是作為一個自由人上飛機?按港共政權的想法,今天陳同佳洗錢罪刑滿出獄,就恢復自由身,當然是如一般人那樣自由上機,或由政協委員管牧師陪同去台自首囉。但陳實際上是殺人嫌犯,既沒有上手銬,又沒有人押送,這班飛機的乘客和機組人員等於置身在與沒有管制的殺人犯同一機艙的險境。即使沒有出事也會讓知情的機組人員或乘客提心吊膽。這是罪犯移交的嚴重漏洞。正是台灣法務部累次提出的「司法互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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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6 p5 d9 l8 o張建宗說,台灣要求港府提供司法援助,香港司法管轄權就此並無角色扮演。但問題是,陳同佳已經在香港審理他的洗錢案件時承認在台殺人,所謂司法互助就是以殺人嫌犯續押和以押犯的方式送台灣就審,也提供陳在香港的證詞,或被害人潘曉穎的家庭背景,或引發陳同佳殺機的潘與其他男友的關係,等等事證,都對台灣審理陳案有助。但港方在罪案發生後就拒絕與台灣相關機構溝通,拖了大半年卻突然提出送中條例,而藉口就是台灣這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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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送中條例已死,港共政權仍然以無司法管轄權為由,拒絕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無非就是要維護送中條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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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有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陳案的加害者與被害者都是香港人,因此台灣認為香港對此案有屬人管轄權。但特區政府卻堅持香港實行的是屬地管轄權,以無司法管轄權為由而不提供案發地的司法協助。於是,就可能出現讓殺人犯自由乘坐飛機這樣的事。5.39.217.76* I( h9 U' k6 v: ^2 y
/ R) h8 ]; w; r u7 S1 Ztvb now,tvbnow,bttvb昨天,台灣陸委會致電港府,要求港府同意台灣今天派檢警到香港押解疑犯,希望港方協助認明正身,提供相關在港的卷證資料、認罪書等,由台方赴港人員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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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動出擊,港府如果仍然以司法管轄權不及境外為理由,拒絕與台灣進行刑事司法協作,使台灣警方無法下機或下機後不予理會,那麼港共政權就擺明是政治凌駕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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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3 T; b; G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政治,就不是要解決問題,而是要證明送中條例的合理性:你看,沒有送中條例,就無法辦這件案啦,是不是?tvb now,tvbnow,bttvb+ X' T6 M)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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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殺人嫌犯自由乘坐飛機,才真正是匪夷所思。- X! ?6 u* j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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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