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處理「法輪功」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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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在「展望理論」中處於「正常狀態」的特區政府﹐實在不需要牽一髮而動全身﹐為「法輪功」的「邪教」與「反華」性質一錘定音。只要不斷強調其在內地的刑事罪行性質﹐即可加強對其監控的合理性與合法性。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S, t7 O# e L3 D+ V6 F9 {; H' {
' ] F5 o# d) b9 {" ~9 U自「法輪功」在內地定性為邪教伊始﹐「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府﹐即陷入一個具考驗性的兩難式困局。「法輪功」對內地社會之安定構成威脅乃一客觀事實﹐中央政府自然希望特區政府予以密切注視﹔然而「法輪功」對香港暫時未造成影響﹐同樣亦為一客觀事實﹐市民對政府「注視」「法輪功」的形式發表了多元意見﹐亦屬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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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者﹐政府得確保「法輪功」難以借港為活動基地﹐又不能以簡單的行政、立法手段令市民明白「法輪功」的潛在威脅﹐行動遂容易被隨便蓋上法治與非法治、「一國」或「兩制」的兩極化標籤﹐可謂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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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上有一個從心理學理論發展的所謂「展望理論﹙ProspectTheory﹚」流派﹐講述當政治決策者受到大量壓力﹐亦即在處於相對「正常狀態﹙referencepoint﹚」的「負面領域﹙domainoflosses﹚」時﹐往往會施以非常方案﹐以求返回原位。當決策者尚處於「正面領域﹙domainofgains﹚」或正常狀態時﹐則往往較為謹慎﹙即所謂risk﹣aversive﹚﹐希望對潛在威脅予以應付之同時﹐亦能保持已有的「資本」﹐並在過程中盡量取得更多支持。此理論對香港處理「法輪功」問題的手法﹐無疑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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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之性質﹐可從政治、宗教、社會三大角度審視之。一旦此「功」在上述三方面皆被政府否決其存在價值﹐就會成為一個把政府推向上述「負面領域」的力量﹐此即為中國政府決心全面取締「法輪功」的合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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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 H7 ^! N3 X. r2 _$ B( w反觀香港政府﹐在這問題上尚未走到「負面領域」﹐自然不會把「法輪功」全面取締﹔但也談不上到達正面領域﹐不能放任自流﹙laissez﹣faire﹚地袖手旁觀。處於其目前的「正常狀態」﹐必須對「法輪功」在各方面的潛在危險作出「積極不干預﹙positivenon﹣interventionism﹚的適當處理﹐才是負責任的表現。但如何才能選擇不可測性較低的對策﹐才合乎特區政府在「展望理論」中應有的位置﹐亦一難題也。以此理論演繹﹐若相對安定的香港對「法輪功」三大惡性性質同時開火﹐當會造成火力過度猛烈﹔若集中處理「法輪功」之一項性質來打開突破口﹐正如當年的「矛盾論」所言﹐似乎較為穩妥。香港政府三個可供選擇之突破口﹐有著不同的成效﹙benefits﹚與代價﹙costs﹚﹐經此理論之粗略分析﹐可分述如下。* d) \4 r( T4 h! [+ e
& t* K% O; j0 J選擇一﹕政治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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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角度上﹐「法輪功」之創辦人明顯地與政府針鋒相對﹐要求「萬人練功」﹐因此對政府來說﹐是典型的從眾式危險分子。「法輪功」問題最先進入香港時﹐特區領導人最著重「法輪功」的反華性質﹐多次強調不容香港變為「法輪功」的跳板。這種針對性的最大成效﹐就是向「法輪功」傳達了特區政府應有的政治敏感與警惕﹐有一個「開宗明義」的效用。2 c% \) J* a6 C+ j9 w"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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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法輪功」的政治活動始終沒有在香港以公開的掀動方式進行﹐對其政治性質之反覆強調﹐無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副產品﹐這就是把「法輪功」與香港的「民主派」乃至廣義的「泛民主派」半推半就地連成一氣。客觀來說﹐這些組織與「法輪功」的意識形態有大同、更有大異﹐單獨強調「法輪功」的政治成分﹐只會讓其有渾水摸魚之機﹐令上述一干人等在「榮辱與共」下全都成為「法輪功」不請自來的「護法」﹐蓋此等團體在香港有著不少支持﹐「法輪功」如能成功蒙蔽其支持者﹐反能若有所得。因此﹐要集中解決「法輪功」的潛在威脅﹐似乎更應相對地強調「法輪功」的其餘性質﹐讓其孤立於港﹐將其與「泛民主派陣營」區分﹐令該陣營不喜為「法輪功」所用﹐此即斷其一臂也。; |. w" u; ^* m(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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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二﹕宗教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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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角度上﹐「法輪功」被中外學者認同為「邪教」﹐已無庸贅言﹔就是刻意避開「邪教」標籤的泛民主派﹐也曾公開對「法輪功」之荒誕教義大大不以為然。因此近來香港政府即較少提及法輪功的「政治性」﹐而集中批評其教義之荒謬與邪教之禍患。法國剛通過的「反邪教法」﹐更巧合地把這輿論推向高峰。在廿一世紀強調邪教的禍害﹐與「法輪功」「蜀山化」的宗教性質﹐對防止「法輪功」勢力的坐大﹐無疑具積極性﹐但亦產生了兩項不可忽視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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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雖然政府沒有表示有立「反邪教法」之意﹐「法輪功」負責人卻能夠使出苦肉計﹐在輿論中假定政府「果有此意」。由於邪教在香港的背景與法國國情大不相同﹐法律界中人士「風聞」政府打算立這樣一條法律﹐就是空穴無風﹐也難免「心中有風」﹐先有備無患地警惕一番。如此一來﹐在一般市民及媒體眼中﹐「法輪功」與權威的法律人士便有了一種所謂直覺上﹙intuitive﹚的聯繫。5.39.217.76, t9 j1 m5 E' z- u9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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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世界各國對邪教雖然有了一些廣義的界定﹙如對教主的個人崇拜、對末世的渲染等﹚﹐但從定義學上來說﹐並不容易一刀切地區分正統宗教、新興宗教與「邪教」。因此宗教界人士難免對政府強調「法輪功」的邪教性質過度敏感﹐無形中在大眾心理學上﹐又為「法輪功」助了一場「直覺拳」。事實上﹐在香港要為「法輪功」的邪教性質作出科學性的界定﹐存有無數技術性問題﹔加上「法輪功」的邪教行徑在港尚未有明顯表現﹐過分強調之而賦予「法輪功」「法治鬥士」、「宗教自由鬥士」的假象﹐反而令其得到意料之外的「外援」。因此政府在現階段﹐應特別讓香港法律界與宗教界消除與自身相關的疑慮﹐才能令「法輪功」又去一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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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三﹕社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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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的政治、宗教性質無疑應予以披露﹐但要在香港的客觀環境中立竿見影﹐令市民對其生警惕之心﹐似乎還是應由政府強調其社會性之一面。「法輪功」在內地背上無數罪行﹐由教唆、騙財、騙色、乃至命案﹐無一或缺﹐因此「法輪功」的社會性質﹐可以說是一個犯罪集團﹔教主李洪志的身份﹐就是該集團的首腦、一個通緝犯。這就如美國的「眼中釘」「恐怖大王」拉登、意大利的黑手黨教父﹐其爪牙在國內理所當然的被「注視」﹐又理所當然地引不起半分同情。根據國際慣例﹐這些犯罪分子在其他國家出現﹐還往往有被「引渡返國受審」的可能。只要「法輪功」在內地的累累刑事罪行乃證據確鑿﹐其負責人就是中國的拉登﹐其於香港的活動正如拉登案的嘍雞在美國自治領波多黎各舉行的秘密會議﹐就是沒有觸犯法律﹐當地政府基於安全理由﹐也能夠視其為「與犯罪組織的相關行為」來加以注視。政府對人民就國際犯罪集團的活動加以警告﹐更是理之所當﹐心之所安。公仔箱論壇' e3 o2 a l) P0 O
& D+ T, s7 y! b5 |( v. G+ F5.39.217.76總結﹕現代政治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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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一項藝術﹐現代政治更是一項著重符號學與大眾心理學的藝術。「法輪功」有其馬基維利式的自我形象塑造﹐政府亦需要有相應的反形象塑造﹐才能道高一丈。「法輪功」是合政治、宗教、社會為一的基因改造式組織﹐對四方八面都可能構成威脅﹔但在香港的現有環境﹐惟有強調其社會犯罪性質﹐才能在這「藝術」中最有效地把對「法輪功」的監察擴至最大﹐而同時把監察「法輪功」的社會影響減至最小。回想民國時有一軍閥孫殿英﹐身兼多職﹐若介紹他為反中央叛逃、愚弄婦孺的「廟會道」教主﹐在當時似乎激不起多大憤慨﹔但只要一點明他閣下就是赫赫有名的東陵盜墓案首匪、曾親自拋開「老佛爺」乾屍盜取千萬珍寶﹐此君頓時聲名狼藉﹐人人得而誅之矣。「法輪功」者﹐為禍遠較孫氏更深﹐而其昧與暴則一﹐豈有他哉。5.39.217.76( J2 h: q2 Z' x5 {* x8 p% W9 p+ u
( o. K. l9 s ~作為在「展望理論」中處於「正常狀態」的特區政府﹐實在不需要牽一髮而動全身﹐為「邪教」與「反華團體」技術性地一錘定音。「法輪功」只要不斷以內地犯罪集團的面貌出現﹐那些與「法輪功」因誤會而「結合」的泛民主派、法律界與宗教界人士﹐自然會與前者因了解而徹底分開﹐「法輪功」自身的欺騙性亦會表露無遺。由是觀之﹐強調「法輪功」的刑事罪行性質﹐一者降低了監控「法輪功」的副作用﹐二者亦加強了監管「法輪功」之合法性與合理性﹐對現階段的香港特區政府來說﹐似為最利多於弊的選擇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