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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4 11: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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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退一萬步說,縱使特區政府真的有一個技術原則,不能追溯至超過一個月前,我們難道不可以在其後「補加」給長者嗎?特區政府真的有誠意要把同樣的特惠金金額給老人家,無論是十一月或者是十二月通過撥款,只需要提一項追加撥款,等同一個月或者兩個月的特惠生果金,那麼老人家便不會收少了錢了,相信議員也會通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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