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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個原告應該系開始嘅時候睇清楚曬每一次佢要簽嘅文件,先至好簽名。同埋,佢應該系每一次嘅會議當中如果有任何地方嘅明白嘅話都要問清楚。唔好因為果個係你嘅好朋友或者係你嘅好朋友介紹比你識,你就全部當曬係好人。因為有D人係為左你D錢先接近你,而且原告真係一個有錢人。所以,呢次係原告無搞清楚每一次嘅交易細節,先會導致自己擁有嘅八百萬變成四千蚊。所以,佢唔應該怪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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