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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理由否認偽造遺囑


! Z% v: h3 I6 [! W6 }公仔箱論壇陳振聰被原審法官林文瀚裁定他有份參與偽造龔如心 06年遺囑,令他「一身蟻」,被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以涉嫌偽造罪拘捕。在昨日上訴聆訊中,陳的律師列出五大原因,推論遺囑不可能是偽造,陳亦冇可能甘願冒險參與偽造。希望為陳贏回千億遺產的同時,亦洗脫嫌疑。代表陳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Ian Mill指出,偽造遺囑是嚴重指控,必須證據確鑿才能令指控成立。遺囑見證人王永祥供稱當日簽署的只是一份饋贈 1,000萬元的文件,並非陳向法庭呈交的 06年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陳。 Ian Mill認為龔早已支付巨額款項給陳,不可能在 06年訂立一份只得 1,000萬元的遺囑,還要在同一天將遺囑交給陳。對陳而言是一種羞辱。5.39.217.764 j( x5 ^6 M0 e) S& T: j

/ `( u! F" m% ^* B1 i" B: u/ k5.39.217.76指原審原則上犯錯此外, Ian Mill指偽造遺囑要冒極大風險,一旦遺囑見證人完全記得遺囑內容,便會「穿煲」。偽造者亦有可能被參與的同黨勒索。而且要偽造 06年遺囑,不是在王永祥見證的遺囑上作少許更改便成事,必須將內容重寫,令風險更高。加上要找一個高技術的書法家,去偽造三個人的簽名及字迹,並不可能。他亦不明白為何偽造者要在遺囑的摺痕上簽名,故意引人懷疑。Ian Mill認為原審法官沒有證據基礎裁定陳有份參與偽造遺囑。他反問若遺囑是偽造,為何陳在龔手上取得遺囑後兩日,要冒險向妻子譚妙清展示遺囑?又為何要將有遺囑簽名印痕的過底紙交給律師?雖然遺囑的日期是 06年 10月 16日,但不能排除遺囑內容在很早前已經擬定,龔可以在任何時間透過電話或電郵與外界聯絡,原審法官無證據裁定只有陳一人可以影響龔立遺囑的決定。Ian Mill續指,林官應先評估偽造遺囑的固有不可能性,然後才衡量是否有清晰及確鑿證據去裁定遺囑是偽造。但林官將次序倒轉,先裁定遺囑是偽造,才考慮陳提出的不可能性,是原則上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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