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K" z: b1 v0 i案件涉及「亞洲第一吊」大型打撈船華天龍號, 2008年,華天龍被指未有履行合約,前往馬來西亞為離岸鑽油工程提供服務,被民事索償逾億美元。華天龍當時正來港協助打撈一艘烏克蘭沉船,卻因案件而遭扣押。華天龍船主廣州打撈局支付保釋金後,向香港法庭申請擱置訴訟,理由是打撈局是政府單位的一部份,享有「君主豁免權」。 . ^* D p. r. a1 B' N; a1 v A6 Htvb now,tvbnow,bttvb; F2 o4 ~. r- s3 L0 i
將嚴重影響港金融聲譽5.39.217.763 z( [. T5 L/ q4 c2 ?7 v1 h6 m4 C , M. D* {# q$ G0 [. J) y
若按照石仲廉法官的判決,中央政府轄下的中聯辦享有免被起訴特權。 6 ?( D3 I" L- o+ R9 y ' ]1 l' a9 d5 f3 S代表廣州打撈局的是資深大律師鄭若驊,他們提出,華天龍是由中國交通部屬下的廣州打撈局所擁有,因而最終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所擁有。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裁定,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前,英國君主在香港法院享有的豁免權,在《基本法》制訂及回歸後仍然有效;自主權回歸起,中國及中央政府已取代英國君主在香港享有君主豁免權。不過由於被告未有及時提出申請豁免,等於放棄權利,申請最終才被否決。儘管廣州打撈局未能成功爭取「皇室豁免權」,案件卻為今後涉及中國轄下機關的訟訴,埋下不明朗的因素。最新一期《香港律師》封面文章,香港大學三位法律學者張達明、顧維遐及張憲初以「沒有皇室的皇室豁免權」為題,提出多項理由質疑法官的裁決,並憂慮案例造成深遠影響。港大學者指出,縱然《基本法》保證香港高度自治,但石仲廉法官的判決,卻令香港法院地位遜於中國內地法院,因為內地法律並無官方豁免權的概念。倘若本案裁決正確,中央政府轄下機關即使純粹從事商業活動,仍可獲得起訴豁免,將會嚴重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本案爭議的官方豁免權源於英國封建時代規條:「國王不能犯錯」,在君主制度下,國王是權力的最終來源,並以帝王之尊對其子民實施統治。港大學者認為,應用此項原則來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轄下機關,在香港享有免被起訴的豁免權,是大有疑問。 . v: h4 }8 p9 l1 d
2 F4 m z: h2 H5.39.217.76指忽略了皇室特權基礎; F$ F' p& h7 T' e7 s, R- @9 N + H/ s M. L' e0 Z: e三位港大學者張達明(左起)、顧維遐和張憲初,為高院確認國家機關的「皇室特權」表示憂慮。5.39.217.76# P4 G) [5 {+ V7 m7 }6 {$ Q+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