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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是否容得下Uber 港府要抉擇

惹火的租車程式Uber,終引來香港警方高調拉人,惟爭議不會就此結束,當新科技與傳統法規衝突,是全面封殺,抑或像三藩市、新加坡般擁抱新科技?如何取態,還看港府抉擇。
3 p" k1 R: E. J" r'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去年中登陸本港的Uber,連接想搭車的乘客,以及有意賺外快的私家車司機,服務好吸引不少市民支持,但私家車搶的士生意,又是沒有的士牌的「白牌車」,游走法律灰色地帶,既有的士業界遊行抗議施壓,前日更惹來警方出手,放蛇拘捕5名Uber司機及扣留其車輛,又到Uber辦公室搜查、拘捕3名職員,及後全數8人獲准保釋,至昨日警方再拘捕2名Uber司機。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x- p% F, j; A4 Z
警方高調拉人又搜舖 掀爭議tvb now,tvbnow,bttvb5 G# r/ c) ?5 [$ k1 _
拉人又搜舖,甚有雷霆之勢,但高調行動掀起的爭議也大。既有不少市民為Uber叫屈,批評傳統的士服務不佳,政府卻阻礙市民有新選擇,又有網民找來投資推廣署的網頁資料,指摘政府曾盛讚Uber是成功個案,又曾向其提供本港運輸業資料,幫助其落戶香港,如今卻反過來打擊,質疑是陷阱云云。
' M' ?# Q0 N6 z0 q5 F! ~公仔箱論壇投資推廣署支持,另一邊卻見警方打擊,兩者取態矛盾,還反映政府面對Uber這種新興科技,根本未知應該如何處理與看待。結果,不同部門各有各行事,對於投資推廣署來說,看到的是科技發展,鼓勵新科技來香港;警方看到的,則是「白牌車」涉嫌違法的問題。( B3 S9 _# [8 x% C" S6 @
可是,爭議還只是開始,未來如何處理?Uber在全球各地均種下火頭,各地政府大多亦出現手忙腳亂、後知後覺的毛病,以至傳統的士業界抗議之時,只能陸續表態,她們的取態,其實不外乎3種。* \! o" [& c- u2 p5 _8 A% q
三藩市獅城 推動創新放首位
. X( }2 c2 ~' P5.39.217.76其一是擁抱新科技,把推動創新放首位,對Uber展現歡迎態度,當中就包括美國三藩市及新加坡,兩地政府皆設立法例,對Uber等租車App進行規範,三藩市政府甚至在2012年成立推動共享經濟的工作小組,思考如何協助Uber、Airbnb等共享App的發展(見表)。
2 A4 b* |* h5 Z在新加坡,即使法例對Uber加強規管,如要向政府領牌等,但實則是讓Uber可名正言順地經營,當地高官甚至表明,規管應從寬,留空間讓科技發展得更好。tvb now,tvbnow,bttvb+ Z+ k3 d, `1 p1 e9 h* d
另一種的取態,則是執法行先。Uber的經營模式,打破一般出租車的常規,不向政府領牌就經營,對於政府來說,既是可能逃過交稅、交牌費的行為,觸犯法例,且當地的士司機的利益受損,肯定大舉催促政府執法,政府是否有理由不回應?
8 |6 K3 V' @( V$ ~5 Z8 ptvb now,tvbnow,bttvb在法國、南韓、西班牙等地的政府,近來都紛紛指摘Uber違法,甚至要作出控告,以各種手段迫令Uber停工,平息爭議。
$ Z% C. Q( Z2 V3 J- X# J- c0 C第三種取態,則是隻眼開、隻眼閉,只要一日未在社會爆發大爭議,也盡量視而不見,若最後被迫至牆角,也施行拖字訣,避免得失任何一方。紐約的士司機抗議多時,終迫得紐約市長白思豪表態,上月稱要限制Uber發展,但當Uber發動民意施壓,則政府也妥協,改口稱先進行4個月的城市交通研究,才作決定!
& O* C: l+ i0 C0 h' w公仔箱論壇一邊是新科技發展,一邊是傳統法規、現有利益者,爭議肯定棘手,但Uber爭議在本港亦已殺到埋身,港府也就不能不思考取態問題,是要像三藩市、新加坡般以新科技先行,選擇擁抱,還是像法國、南韓般嚴打?5.39.217.769 L: l6 y  }; x
實際上,港府現今的態度仍然不清晰,上月初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邱誠武在立法會被問及有關Uber的問題時,僅稱知道對市場有衝擊,現有法例有規管,又指要與律政司進行研究。但當爭議愈益尖銳,要作出抉擇的壓力,一定愈來愈大。tvb now,tvbnow,bttvb2 [9 q# h; q, P3 M& e# b: a, x7 A
其一,港府要想清楚,有關處理Uber的事務,應當是算作科技政策的範疇,還是運輸政策範疇?是由商務及經濟局負責,抑或運輸及房屋局?其實由哪一個政府部門負責,某程度上已可反映政府的取態,是傾向以科技行先,還是當作交通爭議事項處理。' n) M+ I; Z. H- m
其二,若然政府容許Uber存在,就要思考法律的問題,Uber模式既與現行法例有衝突,那麼是否要修例,讓其可名正言順地經營?抑或像新加坡般,設立專門法例?
: Y+ q% D+ U# I, @6 x& \5.39.217.76顛覆常規 少不免涉利益衝突
  D* g" d7 b6 I+ Ftvb now,tvbnow,bttvb新科技App的成功,不外乎顛覆本地現有常規,最後自然就會引申出新科技與傳統業界利益的衝突,Uber既是經典案例,但日後類似的爭議,勢將陸續有來。是科技行先?堅持傳統法規?最終肯定會有人輸有人贏,有人得益有人受損,政府終要作出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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