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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中央日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要有三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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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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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電/台灣中央日報網路報18日發表社評說,“立法院”召開臨時會處理許多重大法案,其中針對兩岸關係未來發展重要法案包括“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等,其中“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兩岸未來協商機制法制化的基礎,期望“立法院”能儘速審議通過。 ' k/ V1 v& D: K7 }' z+ r' l: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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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評說,眾所皆知,兩岸自從1987年政府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當前大陸已是台灣的第一大貿易夥伴、第一大出口地、第二大進口來源、第一大投資地與人民出外旅遊最多的地區,在雙方關係如此密切的情況之下,台灣必須大陸協商解決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項問題。 公仔箱論壇, m4 R  ^" i) F7 W. R! u* Q6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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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必須與大陸協商的前提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該是讓兩岸協商機制與協商內容法制化、透明化、順暢化,作為台方協商人員的後盾,並“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為原則,與大陸協商出最有利台灣人民的兩岸協議內容。 公仔箱論壇7 ~, \; C$ d5 I+ |- T4 t$ ?/ }- t

) _/ z) E# g/ e3 E" |3 K$ Stvb now,tvbnow,bttvb  然而,在朝野各界提出各種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內容有天壤之別,甚至有些版本在內容附加“一邊一國”的主張,但是不論是誰提出的版本,內容一定要有“三不原則”:第一,不得違背“憲法”;第二、不能窒礙難行、第三、不要自縛手腳。 5.39.217.76( _9 a: H9 G$ i4 w

& }  M! J7 d6 D! u" z公仔箱論壇  社評說,首先,就“不得違背“憲法”而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乃“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由此可見,“憲法”增修條文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定,而這個國家不論是現在或是未來都指的是“中華民國”。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G% J" x3 y- p+ \) Q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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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內容絕對不能出現有“台獨”或是有“一邊一國”的內容出現,否則就是違背“憲法”。然而,在民進黨尤美女委員提出的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內容中就有“台灣的‘中華民國’與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字眼出現,明顯是借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名,推動“一邊一國”之實,這種違背“憲法”的內容,絕對不能出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內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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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T8 D8 \  ^- S  第二、就“不能窒礙難行”而言:馬英九2008年5月就職後,以“九二共識”為基礎恢復兩岸協商,所謂的“九二共識”就是兩岸‘對“一個中國”原則,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的“一中各表”精神,這也就是兩岸這6年來能舉行10次會談,簽署21項協議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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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評說,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仍然不承認有“九二共識”,甚至有民進黨人士認為“九二共識”是“賣台”,在沒有與大陸協商的基礎下,尤委員提出的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如何能有效推動兩岸協商?如果“立法院”通過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窒礙難行的,使得兩岸根本不可能協商,那還要監督條例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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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就“不要自縛手腳”而言:“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讓兩岸協商過程與協商內容法制化,讓台方協商人員依法與大陸展開協商,為台方爭取最大的協商利益,並為兩岸關係開創和平繁榮的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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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尤委員的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內容對台方協商人員充滿限制,處處綁手綁腳,對自己協商人員充滿不信任感,甚至台方協商人員若有“違反而損害主權,要負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根本是自縛手腳的條例,等於是讓台方協商人員帶著腳鐐手銬上談判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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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評說,奉勸民進黨與某些在野人士不要再因“台獨”或是“一邊一國”的意識形態作祟,提出“違背“憲法”、“窒礙難行”、與“自縛手腳”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如此只會扼殺兩岸關係正常發展,讓兩岸關係陷入緊張危險邊緣,受害的將是廣大兩千三百萬台灣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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