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2014年投资促进(修正)法案将扩大可享有再生能源领域内享有豁免税收奖掖的公司,从参与和有意参与再生能源的公司,到涵盖提供节省能源服务的公司。
& A$ {1 u: [1 V1 ^5.39.217.76修正案也将享有奖掖的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7 ~# p, z8 X' ]+ E, H. h5.39.217.76投资促进法第7(1)条文阐明,任何公司在第6条文下获得免税地位,需要在6个月内,或是部长允许的延长期限内,申请获得税务豁免认证,而在修正案则增加第7(1A)条文,进一步说明相关延长申请需在部长批准的24个月期限内提出。
5 a4 O2 {( S3 Q- p' a/ }4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此外,该修正案也修改了第27I条文,在第27(1)条文下新增(1A)条文,阐明部长可以批准公司在第26I(1B)条文下提出的投资税务津贴。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W9 Q7 ?2 Y! L$ r! M+ Y
这项新增条文主要是为了豁免为了个人用途的再生能源公司在第43A条文下需要开设个别的户头。
! ^) V( m0 g+ k. F4 Z8 k%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案也新增了27P(1)条文,阐明任何在享有投资税务津贴(elaun cukai pelaburan)的公司,需要在24个月或是部长允许延长的期限内,申请取得投资税务津贴的生效日期。
% e* {. F2 |3 K2 _27P(5)条文说,假设一间公司已经获得投资税务津贴的生效日期后,该公司需要在财政部长批准的期限内,将资料提呈给财政部长,以确保该公司符合所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