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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壽險代理公會: 新條規引諸多不便應維持投保人換信託人權利

(吉隆坡7日訊)馬來西亞全國壽險代理暨顧問公會(NAMLIFA)指出,今年6月30日生效的2013年金融服務業法令內,規定今年6月30日後生效新壽險保單投保人不能兼當信託人的新條規,令投保人不便,建議保險公司應保有投保人更換信託人的權利。
3 B$ ^* a% F* Q+ vtvb now,tvbnow,bttvb該會會長瑟都卡魯班建議,保險公司應允許投保人可在未經過信託人的同意下,撤換有關信託人權利,並可隨時委任另一名信託人。
( P9 }$ ]4 m( _; k  e; i; Q9 {tvb now,tvbnow,bttvb他說,大部分的保險公司目前已允許投保人可擅自更換信託人,但部分則還未這麼做。
( U% I) ]( `6 K/ P3 s' ~他相信,這種操作方式會較為受到投保人的讚同,也對投保人較為有利。
# e2 l, S$ s8 W% r$ G7 a" Z8 x4 j2 |5 D" Wtvb now,tvbnow,bttvb他解釋,這是因為投保人對保單內容有更大的自主權,可在無需擔心信託人不同意修改保單內容的情況下,對保單作出任何更改。5.39.217.76. G: M& }6 O! C4 R- X) h0 q5 X
該會今日回應馬來西亞壽險公會(LIAM)昨日發文告,釐清有關新法令規定,2013年6月30日後呈交的新壽險保單,投保人不能兼當信託人,禁止在未預先獲得信託人同意下自改保單內容的事宜,向《南洋商報》作此回應。
. [  _0 k& b( C5.39.217.76對此,瑟都卡魯班指出,新條規雖符合傳統上,信託人所扮演角色的概念,但卻會對投保人帶來不便,例如投保人與信託人之間的關係出現變化或決裂時,信託人或許不會給予配合,不同意修改保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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