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電/陳水扁被控教唆偽證案二審被判決無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扁無罪的理由未交代清楚,今天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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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3 h+ C: p6 s+ J5.39.217.76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在檢察官傳訊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進入“總統”官邸商議,指示兩人向檢方稱發票用於機密外交,且不能承認扁妻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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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依教唆偽證罪,將陳水扁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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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德訓證稱曾轉交他人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這對陳水扁被訴涉嫌的貪污案件而言,僅屬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不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改判陳水扁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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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林德訓的陳述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且高院未論述吳淑珍的部分,無罪理由交代不清,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