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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案第62(1)条文,陆路交通局官员亨有入屋搜查权利。。。这是什么烂提议?只要你随便一个借口,陆路交通局官员就可以入屋搜查?只要在马来西亚当陆路交通局官员就拥有交警/警察的权利?那不如将陆路交通局和交警合并。。。。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7 z4 p- {. t(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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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60条文下,被扣留的交通工具限期也从原有的48小时,延长至5个工作天。。。。在这5个工作天,如果你们(陆路交通局官员)任何一位将被扣留的交通工具驾出去而发生意外谁负责?难道是这辆交通工具的车主负责,成为你们(陆路交通局官员)的待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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