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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梁振英心術不正道德淪亡

本帖最後由 宗道 於 2017-2-23 11:05 PM 編輯 tvb now,tvbnow,bttvb9 F: H  P- F$ y% w/ Z0 A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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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心術不正道德淪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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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長官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規定,一直被解釋為實質任命權,可以否決選舉拒絕任命。《基本法》第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都成實質任命權的「法律依據」。公仔箱論壇% Q( f, \, i  O3 s% x" H#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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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最近表示,香港行政長官跟倫敦市長、東京市長、紐約市長的權力,行政長官的權力大得多因此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給予額外的授權,使香港有高度自治權,這是香港的憲制安排。梁振英仲話,中央根據基本法在特首選舉,及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上有權力,以履行對全國、對香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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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過任命給予行政長官額外的授權使香港有高度自治權的怪論,梁振英或許是全中國第一人提出。今時今日提出任命予自治權的怪論,梁振英絕對不是認知問題,應該是為配「全管治香」而製愚論蠱惑人心。「中央需要關心哪個行政長官當選人可以任命或不可以任命」的警,更明顯旨在打擊參選人曾俊華;身為在位特首對下任選舉說三道四,梁振英心術不正政治道德淪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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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第二絛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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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度自治權為何要由全國人大授權?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的一切權力高度自治權是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誰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大是授權香港人民行使高度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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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三絛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此,《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tvb now,tvbnow,bttvb) Z; Q8 ^& C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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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香港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香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產生,就是香港人民直接通過選舉授權行使自治權。行政長官得到選舉授權後,提名主要官員是組織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憲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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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而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從未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中央人民政府又如何能夠通過任命授予行政長官自治權梁振英胡說八道噏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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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十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是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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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不直接管理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第十二條是規範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關係的基礎,並不是確立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與任命權是風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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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決定參選特首時解釋,特首選舉最壞情况是選出一個中央不任命的人林鄭表示,特首的憲制角色須同時向中央及特區政府負責,一旦選出的人不獲中央接受不任命,便會出現憲制危機,故決定參選。林鄭重申《基本法》下特首屬「雙負責制」,即向中央及香港負責,而選舉產生特首後須由中央任命林鄭月娥強調絕對沒有評論今次特首選舉的參選人明顯是此地無銀三百兩。5.39.217.76  S, f/ |1 D& q/ k* P3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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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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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W+ W+ s' H5 c- u6 z' C5 O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中央人民政府只有香港的防務及對外事務管理權,防務及對外事務,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第四十第八和第九項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由香港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行政事務,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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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負責制」是指同一事項須對兩個對象負責,「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行政長官絕對不是「雙負責制」,而是不同的事項對不同的對象負責。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事項,根本不能夠同時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反向亦然。) n* |9 T8 I& y1 {* c;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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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財政預算案不中央批准,《基本法》第四十第三項規定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簽署生效後只需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有關規定已清楚說明,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林鄭月娥關於特首屬「雙負責制」的論述,絕對不是事實的陳述,而是奴氣十足鸚鵡學舌中央的指鹿為馬。4 K! a$ N8 @( J  T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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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0 g; K; n" r% N  b4 I, K  ^7 i# Ltvb now,tvbnow,bttvb《基本法》第二章是規範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關係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中央人民政府必須依照選舉結果和提名任命但任命權的爭議,第十五條的規定從未被引用,中央同香港各界都是詐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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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已將近二十年,特區政府及多數市民仍是「一國」無知「兩制」兒戲。而中央無法無天指鹿為馬,特區政府和憲制派唯命是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變形走樣,「民主派」食住上謀求最大利益,是社會撕裂香港沉淪最主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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