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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李國章揭竿而起

本帖最後由 宗道 於 2014-9-28 03:38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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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章揭竿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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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特首普選定出框架,對普選的核心要素作出規定。常委會的決定在國內外引發巨大反響,香港市民媽聲四起,「泛民陣營」高調宣布會將抗爭行動升級,杯葛餘下的所有政改諮詢活動,並誓言否決政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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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日,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會見香港工聯會訪京團,自話自說地表示,常委會的決定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為普選奠定「不可撼動的憲制基礎」。張德江的表述名符其是夜郎自大,國家的憲政制度,常委會並無政治制度的創制權和決定權,常委會的決定是篡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犯罪性質非常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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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七條的兩項規定都是用句號,明確全國人大與常委會是兩個機關,常委會只是全國人大的常務工作機構,不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更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tvb now,tvbnow,bttvb; ]# j$ @$ L. [/ n

, o8 s3 ~- H$ y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是第六十二條,常委會的職權是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與常委會的上下級關係,憲法已明確規定;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第六十五條亦規定「選舉及罷免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是全國人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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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及其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另以法律規定,是國家的制度性規定;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亦明確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全國人大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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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行使全國人大權力的項目由憲法第六十七條具體規定,全國人大並無授予常委會「創建和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常委會無權決議和批准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831常委會對香港特首普選的規定,不是「憲制性法律」而是非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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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 |) ]7 z* I' w公仔箱論壇常委會的決定違憲亂政如此明目張膽,反映國家的共和體制被顛覆憲政制度正土崩瓦解,國家已復古至三國時代源於中國冇法治香港人無知,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早已名存實亡,根本冇可能真普選,香港市民要有再一次承受十年浩劫更可能永掉進黑暗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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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r4 x8 I# a9 Z" w: V$ b7 P5.39.217.76對於常委會為香港作出假普選的決定,中文大學前校長李國章直言,「如果抗爭可以改變中央嘅睇法同立場佢都會去參加」,充分說明常委會的決定不得人心。但李國章認為抗議、佔中、罷課都不能改變常委會的決定,並譏諷罷課的大專生做騷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3 H9 ^2 f6 m: a% W7 G# @

" s5 P4 g9 @* g3 Q9 _5.39.217.76罷課的確只能表達不滿而不是有效的抗爭手段,李國章如真心誠意要推翻常委會的決定,就應該利用自己在教育界的江湖地位,領導大學生有理有據有節地批判常委會的決定,然後發動全港市民簽名,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和第六十五條的權力,撤銷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並罷免張德江委員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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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章要領導大學生抗爭,首先須一腳將學聯及學民思潮踢開,該等組織一直都是志在搞局表演自己騎劫公義,絕對不是為民主為社會,受埋佢哋玩只會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如果合法手段未能達至撥亂反正,李國章就應該揭竿而起率領大學生武裝起義,革命成功就一定能夠推翻常委會的非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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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欺騙咗市民幾十年搞亂香港十幾年,「爭取真普選」的反民主表現亦大失人心,愈來愈多市民已看穿「泛民陣營」的偽民主本質。正當支持度一天一天跌下去之時,常委會的非法決定是變相送大禮,唎支強心針已足夠「泛民」生存到20475.39.217.768 F3 j$ P6 K$ h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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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生存還是毀滅,除非受到極大利誘,否則「泛民」冇可能支持常委會框架的普選方案。據犯罪心理學家的分析,原地踏步更有利生存,因此「泛民」不會從法律層面尋求推翻常委會的非法決定,亦不會依循《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運用職權阻止行政長官瀆職執行「非法也是法」,一浪又一浪的抗爭只為擴大成果和「利益再分配」,香港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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