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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民主是初一 議會鬧事是十五

解放初期的中國,人大會議氣氛莊嚴肅穆,但人民法院可就雜亂了,審判時旁聽的人在磕瓜子、吃西爪,瓜皮扔得一地都是,而一宗宗關乎人命及人身自由的案件,就是在如此下判決出來。在今日的香港,法院是莊嚴的,但是立法會的氣氛,卻是越來越見胡鬧,議員和議員之間互相對罵,亂掟東西,而一宗宗關係着七百萬市民福祉的法例,就是如此訂立出來的!
$ n; v& l7 ^5 ~# `" h: U" v在立法會裏胡鬧的議員的「胡鬧理據」不外乎兩個:一是政府並不民主,行政長官和半數議員並非由直選所產生。二是該條立法是一條令人討厭之法,所以必得用程序以外的方法去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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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對不民主的政府使用出位的手段,最經典的例子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有「國會戰神」之稱的台灣政客朱高正。他以打架聞名,以暴力問政,其名句是「在國民黨獨裁時期,反對黨的有效監管,必須採取極端的手段。」朱高正的說法,相信熟悉台灣政壇的某些香港泛民議員會知之甚詳,因而師法其上,也不足為奇。tvb now,tvbnow,bttvb- u: G& T' \% d9 c6 k
爭取民主是好事,但用甚麼手段來爭取,社會上人言人殊。相信遊行是香港人的「最大公因數」,至於衝擊警力,甚或是在議事堂鬧事,市民又會有多支持呢?, ?9 ^% P: ^4 t; f
現時立法會的民選成份不足,是事實,如果為此而民選議員擁有「鬧事權」,那麼,議員鬧事亦將會是無日無之。這就是當年朱高正先生所採取的反對獨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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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時的情況是,激進議員只有在大議題、大不滿時,才會採取鬧事的手段。但如此一來,便不會輸「鬧」贏要之嫌。然而,民主的真諦之一,便是服從規則,少數服從多數的風度,民選議員舉止有不是,也是一種不民主,激進議員因民主不足而在議事堂鬧事,也是一種不民主,這正是「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二哥就別說大哥了。3 Q4 _8 K3 Y/ G. ?
又以台灣來作為借鏡。現時台灣政府毫無疑問足夠民主,但是在上世紀遺留下來的野蠻風氣仍然沒變,數年前才發生過黑道議員,把女議員重打至入院的個案。這正是朱高正先生始作俑者的後遺症。
. r1 }. k1 J) G5 k7 {. K" l5.39.217.76如此推斷下去,如果立法會的鬧事文化延續下去,相信就算立法會變成以全民主選舉,這種文化不會改變,更有可能的是越演越烈。這究竟會不會是香港市民所願見的呢?
9 r# _# Z  [( ]7 Otvb now,tvbnow,bttvb分析到了這裏,其結論也就昭然若揭了:用不正當的手段,去達成正當的目的,究竟是否正確的呢?畢竟,民主世界有一條規則叫「正確的程序」(Due process),相信大家耳熟能詳,不用多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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