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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久居民挑戰綜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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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嫁港人後來港定居的內地婦人,興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社署限制綜援申請人須在港住滿7年的規定。婦人因未符上述資格而被拒發綜援,她認為上述規定歧視非永久居民,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昨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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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 h, w' D4 h; z3 I. W( f, o5.39.217.76申請人孔允明於2003年與年長18年的港人結婚,05年來港團聚,惟丈夫於她抵翌日身亡。由於孔在港未住滿7年,不符合永久居民的身分,故遭社署拒發綜援。代表她的大律師昨指出,有關規定歧視本港非永久居民,因根據《基本法》第24 條,「香港居民」乃指永久及非永久居民,兩者均可享有社會福利,《人權法》亦保障公民的平等待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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