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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修法嚴打非法借貸 阿窿跑腿也有罪

本帖最後由 civicboy1969 於 2010-7-13 04:59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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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窿跑腿也有罪9 L1 N, _4 `3 e0 b& I" H
(吉隆坡12日訊)政府向大耳窿全面宣戰,阿窿跑腿照對付!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今日提呈2010年借貸人(修正)法案一讀,賦予執法及檢控單位更大執法權與檢控權,包括提高12倍罰款等刑罰對付非法放貸者。 法案闡明,唯有執照持有者可放貸;恐嚇或協助大耳窿進行恐嚇行為,也可被入罪。 房政部此次通過修正及新增條文,把“漏網之魚”納入對付範圍,並全面提高刑罰,其中刑罰最重的罪行是非法放貸。新增條文也對付大耳窿僱佣人士,包括大耳窿“跑腿”。 銀行戶頭可呈堂 根據法案第5(2)修正非法放貸條文,非法放貸罰款將從2萬令吉至10萬令吉,提升至25萬令吉至100萬令吉。維持不變的是刑罰是首犯最高監禁5年,重犯可被鞭笞。 新增第29AA(2)條文闡明,即使是銀行戶頭、存摺、自動提款卡、信用卡、簽賬卡及期票,都可被接納為呈堂證據,直到證明清白為止。這相信是此法案最大的突破。 新增第10oA條文,只要有一張借貸利率的收據,此人即可被執法人員認為(alleged)是放貸人,直到證明清白為止。 新增法案第10oB條文闡明,註冊官及州總警長等簽名下,控方可使用之前控罪的證據,作為重犯控狀的證據。不過,這僅限于上次入罪的5年期限內。 該法案也重新詮釋“放貸人”(moneylender)定義,令它不再侷限于放貸機構,擴大至任何進行放貸或透過廣告進行放貸的人士,不管對方是何種營業方式也被納入此範圍。 法案詮釋,放貸指的是借錢時附加利息,不管是否包括收取保證金。 此法案將在本次會議提呈二讀辯論,法案厚約52頁,並在部長擇期或憲報上頒佈后生效。 法案一旦生效,可擴大沿用在沙巴、砂拉越及納閩,目前僅通用于半島。 騷擾恐嚇欠債人公仔箱論壇$ `  u  E9 z& Z) d: q
阿窿最高可監3年
2010年借貸人(修正)法案重罰對欠債人及其家人騷擾和恐嚇的大耳窿,最高可被監禁3年。 法案闡明,即使大耳窿及其爪牙監視及圍繞欠債人住家、職場或任何地點,也可被入罪。 根據第29B修正條文,大耳窿或大耳窿派出的人士,若對欠債人及其家屬進行騷擾及恐嚇,可在此條文下入罪。 屆時,大耳窿的刑罰可從原本的最高監禁15個月提高一倍至3年;罰款增加最高12倍半,從原本的最高2萬令吉,增至介于5萬令吉與25萬令吉之間。 至于協助大耳窿恐嚇的人士,則從原本的監禁12個月提刑罰至2年;罰款則從原本的2萬令吉,改為1萬令吉至5萬令吉。 這項法案也保護與欠債人有關的人士。

大耳窿,看你往哪跑?

★警方可憑借款及攤還款額的證據調查嫌犯;
9 w! R8 m( [8 d+ G5.39.217.76★警方可隨時未持通令搜查單位及逮捕被告;公仔箱論壇3 @3 y! l" E3 g! g
★戶頭、提款卡和信用卡等,可列呈堂證據;tvb now,tvbnow,bttvb- K. R. a8 k. R6 R  ?, T
★部長有權決定欠債人給回放貸人的保證金;5.39.217.76' r2 u( g) M& N" L
★註冊官可懸賞獎金給提供情報協助破案者;* W- I" L8 q; t
★協助放貸人的人士,只要直接或間接抽佣金或其他款額者,或把借貸人介紹給放貸人,即可最高可被監禁2年或罰款5萬令吉;tvb now,tvbnow,bttvb2 m- s% {& n  U/ q6 I
★任何人協助從事法放貸者,可被監禁最高2年或2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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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借貸人(修正)法案摘錄重點

1.法案修正目的: --透過新增違例刑罰及相關義務,加強對合法放貸行業的監管。tvb now,tvbnow,bttvb; r* I* h/ y/ c. ]: i* f8 b! m0 i- S
--強化放貸註冊官的權限,賦予警方更大的執法權。
0 `3 D9 `' x# G' _/ ?# c* Atvb now,tvbnow,bttvb--取締非法放貸及恐嚇欠債人,提高相關刑罰。) y2 u: q# l  r$ d% K% O
--詮釋此法案蓋括範圍。5 `2 r4 d  F% R  v. ]
--確保執照持有人在獲註冊官批准下,才能更改商號、委任新董事等,同時讓註冊官掌握股東身分。tvb now,tvbnow,bttvb, x) S* \0 Z! t& a. {" y
--警方接獲投報時,須將有關紀錄寫在警局紀錄簿裡。
2 u* _. I+ C' H2 {- ?1 d' H--賦予警方更大執法權,包括憑著一張借款及攤還款額的證據,介入調查嫌犯,甚至可在沒有搜查令下搜查單位,以及未獲逮捕令下逮捕被告。0 q/ v8 f& m$ e: k9 Y
--控方可把銀行戶頭、存摺、自動提款卡、信用卡、簽賬卡及期票,可被接納為呈堂,作為被告表罪證據。公仔箱論壇6 ]& {2 E1 u1 n; l' A/ e
--部長有權決定欠債人給回放貸人的保證金,非由放貸人決定。 2.新增條文: ☆第9H條文:註冊官批發執照前,申請人須更換其商號、聘請管理層人員及委任董事。1 r6 {. o' z% s7 S2 w0 ~. `0 Q
違法者,可被監禁最高12個月或罰款最高5萬令吉。 ☆第27條文:放貸人禁僱用說客及經紀,而協助放貸人的人士,只要直接或間接抽佣金或其他款額者,或把借貸人介紹給放貸人,即可最高可被監禁2年或罰款5萬令吉。 ☆第27B條文:放貸人若未註明放貸利息,或事后填上,可被最高罰款2年或2萬令吉。 29AA條文,任何人協助從事法放貸者,可被監禁最高2年或2萬令吉。 ☆第10GA條文:可在沒有搜查令及逮捕令下: --當相信有單位進行放貸時,可進入及檢查該單位。公仔箱論壇% }) Q* l; R: ~6 o! z  _( |" o; X
--要求對方出示資料、書籍、紀錄、文件等,后複制成副本。
! h5 C7 A1 p4 q1 k9 x" f# [tvb now,tvbnow,bttvb--拍照
! c5 x3 C+ M' ]+ {2 L( I3 Q--充公任何書籍、文件、紀錄、機械及器材。 ☆第29I條文:註冊官可懸賞提供情報者。 3.修正條文: ☆第10D(1)條文:警官及警長取得必要證據時,可不分日夜進入任何單位。 ☆第10E條文:賦予警官及警長逮捕權限,而被逮捕者可被援引刑事程序法典對待。 ☆第18條文:合法放債人有責任保存正本借貸合約及戶頭文件,同時保有執照正本。違例者被可監禁最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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