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民主,所以可以縱容暴力。連是非都分唔清既細路仔,比人擺上台,仲以為自己好偉大。
2 j- c" T" U% k+ |& a% E民主派終於達到自己目的,教識年輕人,只要有冠冕堂皇既理由就可以犯法,香港人自己親手摧毀最珍貴既法治。
, w# }, Q/ E& A. G5.39.217.76唔系道歉就可以 ...
/ M) q, V" W# N0 Q- @bigdoghc 發表於 2019-7-6 02:07  6 m: I8 [, Z$ R. {- Q3 S" R( P) F* G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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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班學生係比人擺上台當黑材料,但係基本原因係香港無民主、法冶被上位者當工具,「違法達義」成為唯一之選! 公仔箱論壇, X6 ^' x) b# j" K, o,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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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可以承認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是道德說服,但歷史上的公民抗命往往並不只是純粹的道德說服,而是包含了某種強制性的政治壓力,而且也不如人們想像般完全非暴力。譬如 1963 年,馬丁路德金與一班黑人成群進入當時法律不允許他們進入的商店、餐廳等處靜坐與遊行示威,當時一些商店無法營業,交通嚴重堵塞。警察與示威者最終發生了激烈衝突,大批的示威者被捕,包括馬丁路德金自己。馬丁路德金事後提到:我們必須組織和平卻激烈的大規模群眾運動,藉此製造一種「有建設意義」的緊張氣氛,以戲劇化方式顯示種族歧視的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籍此打開談判之門。 - P9 k- j/ S) k0 ~1 x" |
其實上述的情況不難理解。如果公民抗命只是純粹的道德說服就能達成目的,那麼抗命者基本上不需要付出違法的代價。當公民抗命者佔領某個地方,他們就是把自己與對手放進了某個強制性的狀態:對手或是讓參與者繼續佔領地方,或是用力量(暴力)把你們驅趕出去。因此,公民抗命包含了很明顯的強制性手段,公民抗命者自己也深知這點:他們是要得到大眾關注,同時向社會施出實質的壓力,運動才能發揮實質的政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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