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新聞自由比校委面子重要/ F1 O: X# K! A' }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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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是意見表達和資訊接收自由的具體表現, 這不單比港大那班偽君子的面子重要,也比我們高院那些欠缺人權意識觀念的法官的面子重要。法官當然可予批評,而且涉及人權自由不受法官尊重的重要時刻,猛烈批評法官把他們驚醒,正是傳媒的責任所在。8 \6 w4 `( Y7 W* k. m- W
" j( q3 w/ _% L0 A& R6 U$ `. Z# ~$ \! O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抗議對象 應是法官5.39.217.76; l. d% _) m) z$ B8 w;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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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猛烈法?英國《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因為不滿3名上訴庭上議院法官(Law Lords)在「間諜捕手」(SPY Catcher)案中頒下禁制令,禁止對該書作者彼得衞(Peter Wright)及該書內容的報道,憤而把3位法官的照片倒轉刊登,並在上面大字標題,「你們是蠢蛋」(You Fools)。香港法院的法官多次作出有違常理的裁決之時,評論者與媒體還是對他們必恭必敬,只會令他們更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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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必須指出,高院的法官經常表現得欠缺常識,對社會不了解,更對人權的重要性全無意識,很隨意地便多次頒下嚴重影響港人示威集會自由的禁令,這次更直接侵害港人的資訊接收人權,應該完全把他的照片倒轉,然後寫上「蠢材」兩個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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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8 Q. {7 T4 q. w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傳媒工會應到高院示威抗議而不是到港大,是應該設法鑽法律的空子,於必要時犯法,以保護公眾的知情權。tvb now,tvbnow,bttvb/ N2 G. D& N. g+ ^9 q
- z; ?" F! ?2 T6 f1 m5 q臨時禁制令給人發覺原來當中不包括已在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訊,這是說傳媒可以在禁制令正式頒下前隨意把商台已散播的聲音檔案再轉載,只是商台自己不可以。大家高興嗎?這其實了無意義,筆者與其他留意新聞的人早已聽過李國章和紀文鳳的錄音,亦有大量逐句記下的文字紀錄,再禁也失去保密的效用。5.39.217.768 V1 c/ W+ e) O1 y)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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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尚未播出的其他港大校委的發言。這都不在公眾領域,商台及其他傳媒以什麼方法將其向全港市民公開,過程要完全不顧港大校委和高院蠢蛋法官的禁令,那才是維護公眾的知情權,才不負港人所託。筆者要問,傳媒是為了港人的利益、新聞的尊嚴、公眾知情權,還是為了照顧蠢蛋和港大壞蛋的面子?% I# B( i7 y1 a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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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英國的「間諜捕手禁書」案,傳媒應是必讀的教材吧?還等什麼?1987年已經移民澳洲的軍情五處(MI5)特工,由於英國政府扣減他的退休金額,為了補償損失而出版書本;他如願以償,單是美國一年已賣出40萬本(到今天超過200萬本已經在全球賣出),他死時是百萬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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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Q. r* J% q公仔箱論壇英國以違反合約的民事理由到澳洲申請禁制這本書。澳洲的法官可沒有同級的香港高院法官般蠢,隨便任由英政府以違約為由實行政治打壓的目的;澳洲的高院和上訴庭皆拒絕因作者彼得衞破壞保密(breach of confidence)的民事理由下禁令,稱資訊自由更為重要。公仔箱論壇4 H2 |: \6 Z' p9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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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記者特別從澳洲帶同10本禁書回英,並通知英國海關;帶書不是出版,禁制令不是充公令(confiscation order),海關只好放行。此例一開,水貨客的威力令想看這書的人皆可看到,皆可自由討論書中內容;但受禁制令針對的《觀察家報》、《衞報》和《星期日泰晤士報》不能。更有趣的是,從英國駕車可以自由出入的蘇格蘭也不受禁令的影響,上議院法官對自己與社會的脫節,一無所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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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官享有獨立和崇高地位,不等於有權不理社會的實況,任意任令資本家和政府借民事的法律去滿足政治上的需求。更嚴重的是,借民事的原則程序去侵害港人的人權之時,法官了無所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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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校委與洩密者連合約關係也不知道有沒有(應不是港大職員所為,而是校委之中有人洩密),去到盡亦只屬普通法中的破壞信託行為(breach of trust),洩密也無人有金錢損失;個別校委有名譽上的損失,是咎由自取。法律的存在是要保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不是方便一些表裏不一的人做卑鄙的事。同是高院,香港的法官就沒有澳洲法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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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雷曼苦主在銀行外示威之時,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隨便就禁了示威者的示威權(銀行以將告示威者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為由,申請臨時禁示威令,示威者被禁了,滋擾的官司不了了之,因為根本講不出有何損失)。小巴司機說馬路的佔領者影響生意,官司有沒有下文?高院法官說他們會受影響是常識,但整件事件是政治則是人人皆知,獨是法官不知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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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G# C% Q) s2 L" e# E教育法官 責在傳媒公仔箱論壇0 U/ k, i& ~* r5 |7 D. x
" [5 g. I" E7 H: v5 h9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究其原因,香港的法官是落伍的法律動物,並不與時並進,對法律文化的認知,只停留在英國法律界的七八十年代(法官學法律時),而香港只有對法治盲目推崇的傳媒,欠缺筆者一類的批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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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英國法官在1988年明白到自己的愚蠢而撤銷禁書令之後,歐洲人權法院並不為愚蠢的上議院法官保留面子。1991年裁決英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表達意見自由;同時批評英國法官不是基於明顯不過的保護人權理由撤禁,而只是因為禁令事實上失效。法官為政府違反自由的假定隨意背書(endorse illiberal assumption from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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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英國的「老爺」在此案之後進步了,但香港的法官有待教育,或是教訓;這責任在傳媒身上。上述案件已經給予傳媒足夠的啟示如何避開禁令。筆者特別希望在星期五聆訊禁制令之前,看到其他港大校委的聲音廣傳。這似乎不尊重法官了。正是,他們需要的不是尊重,而是教訓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