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靄儀: 「一地兩檢」:提醒懶惰議員公仔箱論壇% ]6 ~4 g' q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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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的關鍵問題是,《基本法》第18條保障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在香港進行「一地兩檢」,必然涉及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所以與第18條有衝突。香港特區固然無權立法容許內地人員來港執法,但同樣亦不能自行執行內地法律,因為問題不在「誰執法」,而是在「執甚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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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地兩檢」有「先例」,並不正確。現時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是在中國內地實施香港法律,與第18條不相牴觸。在中國內地執行香港法律的法律問題,原是香港立法機關無權為中國內地立法,其法律管轄權(有境外效力者除外),一般只限於香港境內。所以當年解決辦法,就是藉《基本法》第20條,中央額外授權特區,在深圳灣口岸租賃一幅土地,視該土地為香港區域,在該土地範圍內實施香港法律。這個方法其實有很多問題,不過都被掃入地氈底。但重要的是,在內地實施香港法律可行,不等於反過來內地法律在香港實施法律上可行。在內地實施「一地兩檢」,並非「先例」。' [$ q M0 y1 T8 E0 _
5 s* ]" j3 P3 e9 I1 _/ ]另一個所謂「先例」,是借鑑外國的機場、車站、海關,例如美國與加拿大之間,或歐盟各國之間,在邊界實行「一地兩檢」是平常事。但這也不是可援的「先例」。主權國之間可以透過協議,容讓互相在對方境內有限度執法。但特區與內地之間,並非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關係。特區與內地,同受《基本法》第18條約束。# i. D0 H, ?& }8 b4 w
' @0 I" Q4 w. O. E2 r上述問題,全部在立法會充分辯論過,並有逐字紀錄及當時參閱的資料及審議的文件全套存檔,可以隨時在電腦上查閱。今時今日,議員公開發表意見及報上撰文,聲稱「一地兩檢」有上述先例,為何不見他/她們稍為翻查一下資料?說甚麼泛民否決政改迫香港「原地踏步」?最令立法會「原地踏步」的其實正是頭腦懶惰,信口開河的建制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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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立法會審議《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條例草案》。當時我們已警覺到不能讓它含混變成在香港實行一地兩檢的先例。所以在2007年4月26日通過法案的辯論上,我已清楚發言,紀錄在案。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基本上是在內地成立特區的「新租界」。「新租界」雖由國務院說明是由香港以禁區形式管理,但一切香港法律得以在區內生效。這個模式,其實會引起很多難以預計的法律問題,但若然將這個模式「回流」,反過來用於在香港實施,那就是眼前的一場大禍。所以還要清楚講明,內地劃地租給香港可以,但香港劃地「租」給內地,執行內地法律猶如是內地一部分則不可以,因為香港區域邊界早已由人大決定並通過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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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 `2 E2 M8 m2 f/ p- c, T) o8 M涉及重大憲制及法律問題,政府當年秘密諮詢過大律師公會。其中有一點,就是該次人大授權為何未經納入附件三就可以在特區實施。大律師公會認為那是內地的一次過性質的行政決定,並無一般的規範性,是故不是「法律」,不需納入附件三。政府則堅持人大決定是「法律」,但卻「同意」大律師公會不必納入附件三,成了極壞的先例。5.39.217.76) q$ G q2 K: U0 l3 R$ \
% F1 ~* s, q. l, h Y9 V當年費那麼大的勁,驚動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當然志不在小小一個深圳灣口岸,其實志在為高鐡一地兩檢鋪路及試水溫。這正是我們當年已要致力死守防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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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法案通過後不久,黃定光議員在2008年5月7日就提出動議辯論,要盡快在高鐡和機場實施一地兩檢,而林健鋒提「修訂」,在跨境直昇機場也要一地兩檢,而且引用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及外國邊檢為先例,仿佛短短一年前的辯論沒有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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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在明報專欄《一地兩檢點解唔得》提及,2009年12月18日財委會高鐡撥款辯論上,泛民如我,極力反對,因為一地兩檢違憲,不可行。政府不顧一切,建制派照撐,因為高鐡根本是政治項目。霸王硬上弓之後,今日「洗濕了頭」(「田北辰說全身盡濕」)就老調重彈,政府豈是失憶?其實早有預謀,深知建制派必然照撐,而香港市民就會像政改方案那樣認命。還有,純屬巧合,2007年的大律師公會主席,今天是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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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H% b; f8 R: X: R對有些人,一國一制等閒事,他們在內地也有特權,「一地兩檢」當然是叫政府快些解決的「技術問題」,但對廣大的香港人來說,「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實施」,附件三不濫用,卻是人權自由,港人治港的重大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