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4-7-17 06:21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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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翔: 白皮書破壞香港與大陸的“社會契約”; v$ e* P. n; q1 c$ Y' z+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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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香港白皮書之所以引起港人強烈的反感,是因為它實質上推翻了回歸前中共與港人達成的“社會契約”[1],單方面破壞了香港回歸中國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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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o( x+ F% U7 w7 B+ ?tvb now,tvbnow,bttvb為什麼說白皮書的要害是單方面破壞了香港回歸中國的政治基礎?香港回歸中國的模式,根據歷史經驗,在理論上可以有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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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y$ w& ^9 [6 O7 J: h一,以武力方式,例如中國當年收回九江。本來1949年中共解放軍跨越深圳河,即可以完成任務,但當時基於對國際環境的考慮,中共沒有選擇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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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城下之盟的方式,通過大軍壓境迫使英國及香港就範,例如當年中共與西藏簽署的《和平解放西藏17條》,基本上就是這種“城下之盟”。但通過“城下之盟”來收回香港,後遺症很大,所以中共也沒有選擇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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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一國兩制”的方式,通過內外談判,實現順利回歸。對外談判指與英國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力爭英國同意中共提出的對港政策“十二條”。對內談判指與香港人協商,就中央地方的權限界定達成共識。對外談判形成了《中英聯合聲明》,對內談判形成了《基本法》。無論是對外、對內談判,其最終成功的共同點就是給予香港“高度自治”。中共選擇這樣做,是因為非這樣無法和平、穩定地收回香港。所以,它承諾給香港高度自治,並非它的恩賜,而是形勢使然。6 {8 x, ]: j& v: `& j: 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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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形勢決定了中共收回香港的方式只能是通過同香港人協商,別無他途,那麼雙方就必須協商如何把兩個不同的、甚至在意識形態上是對立的政治制度,糅合在一個國家之下。雙方要在政治上對等的原則下(對等,不是指人口數量或面積大小意義上的對等,而是指雙方各自屬於一個不同的政治制度),清楚界定自治的程度、中央和地方關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等。要解決兩個不同制度的政治實體的融合問題,這本身就是一個“制憲”過程。所以,整個《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制憲過程。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制憲過程就是各有關方面訂立一個“社會契約”的過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h. g! q. Z/ \/ E+ L) n. c- e+ @$ M
8 F$ q6 A# D- `! A8 y上世紀八十年代筆者採訪了整個《基本法》制定過程,覺得無論從內容或形式來看,整個過程就是雙方訂立“社會契約”的過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N8 T+ n* G& G& a6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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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內容看,它是要落實中共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宣示的12項政策,其中絕大部分都是憲政性質的問題,所以有人稱《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所以這是一個“制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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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h9 ]* `1 }' a) C其次,從過程看,這個複雜的“制憲”過程,涉及雙方派出特別代表,就香港可以如何實行有別於內地制度的辦法共同籌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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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到1990年2月完成起草任務,歷時四年零八個月。在起草委員會59名委員中,香港占23名。起草委員會還委託香港委員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收集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近8萬多份。整個過程嚴格來說就是一個“制憲”過程。這一點,白皮書的起草者之一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強世功也承認,他說:公仔箱論壇8 h1 k2 l) P6 I2 @+ z' e. U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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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起草過程實際上類似中央(內地人)與香港人補結社會契約的過程,只有在締結社會契約的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基本法制定過程中的曲折故事。。。5.39.217.76; D t: C2 |8 S* u
) i; d+ T9 K* C* m' Y5 P Q% g ]2 g由於香港草委不是選舉產生的,缺乏相應的代議基礎。為了奠定基本法這個社會契約的政治基礎,中央借鑒港英政府建立諮詢委員的"行政吸納政治"模式,成立了"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作為代表香港市民向基本法草委提供參考意見的諮詢組織,從而增加香港人民參與訂立基本法這個社會契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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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X6 V! k2 Q0 b4 N% S正因為如此,基本法的制定過程看起來像制憲會議,更像內地草委與香港草委之間"有限度"的對等談判,之所以說是"有限度",就是談判的內容已經確定了,即聯合聲明中刊載的中央對港方針政策,而在談判形式上,中央都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因此它又體現出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的特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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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9 g$ ?( z8 O0 Mtvb now,tvbnow,bttvb所以,從內容到形式看,《基本法》的性質,就是一個雙方訂立“社會契約”的過程。既然《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央與香港之間訂立社會契約的過程,那麼訂約的雙方都不應該單方面修改在當初定約時大家對已經商定的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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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基本法》是雙方在25年前簽訂的“社會契約”,那麼當立約的另一方單方面地修改對“社會契約”的定義時,就自然要引起另一方的反對。事實上過去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實現雙普選的時間表兩度變更而沒有事先徵求港人(即“社會契約”的另一個締約方)的意見,本身已經造成雙方關係緊張。這次白皮書的宣示,則是變本加厲地、全面地修改雙方在當初訂立“社會契約”時的共同認知。5.39.217.76) ]+ z+ a% N( q" x2 i8 s. 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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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作為香港和大陸之間的“社會契約”這一個本質,本來道理是很清晰的,所以白皮書執筆者之一的強世功先生,早年也認同這個觀點。他在《基本法之謎》一文中,六處提到制定《基本法》是一個達成“社會契約”的過程,是為明證。可是自從2003年香港50萬人示威後,內地開始出現一種否定《基本法》是“契約法”的聲音,改稱《基本法》是“授權法”。兩者的分別是:如果承認是“契約法”的話,中央就不能隨心所欲地更改它對《基本法》的“理解”,從而迫使香港(締約的另一方)接受它單方面作出的解釋。如果改稱之為“授權法”,則中央願給多少自治權香港就有多少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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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授權法”觀點的,以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饒戈平教授為代表。他在2007年的文章《全面認識基本法的性質和定位》,指出基本法第二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他指出,第二條“明確宣示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而不是其本身固有的”。因此,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就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以基本法的方式授予的,中央與特區的這種權力關係,是“由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的性質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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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授權法”會受到官方的採納,因為它在理論上允許中央罔顧當初與香港人訂立“社會契約”時香港人對“高度自治”的理解和認知,從而片面的修改這種認知並強加給香港人。所以,2007年6月7日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一錐定音”地強調《基本法》是“授權法”。他說: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i1 A5 [. m0 `
; ]2 Z9 N& e6 G7 a" N5.39.217.76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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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 g- {+ r公仔箱論壇就這樣,香港就從“契約法”下對等的一方,變成“授權法”下被授權(即不對等)的一方。這就解釋了白皮書公佈後不久,前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就在香港強調“一國”與“兩制”不可能平等,“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不可能平等”的謬論。因為實質上白皮書是把香港從“契約”的對等締結方貶為不對等的“被授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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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反對白皮書,還不僅僅因為它片面的改變了當初雙方對“回歸和統一”的認知和條件,大大收窄了“高度自治”的空間,還因為我認為不能對中共屢屢違背承諾的惡劣往跡給予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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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e4 x$ c! P3 e! Vtvb now,tvbnow,bttvb歷史上,中共破壞它同人民之間達成的“社會契約”的例子並不少見。它在1946年和1949年都制定過兩套《共同綱領》,這些檔都體現了統治者與人民之間的“社會契約”,把它在執政前與執政初對中國人民的政治承諾以白紙黑字的“契約”書寫下來。這些承諾包括憲政、民主自由、軍隊國家化等等。但是,一旦奪權政權後,馬上違背這些承諾,在國家的憲法上寫上“專政”兩個字,自此造成長達30年的政治災難。這場災難導致超過4500萬人非正常死亡、一億多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迫害。這場災難的原因只有一個:中共背叛了自己的承諾、撕毀了它與人民之間締結的“社會契約”。如今中共又故技重施,通過白皮書公然踐踏30年前與香港人民達成的社會契約。我們如果還不作聲,那麼等待我們的只有自治權被逐步蠶食的命運。5.39.217.76& [0 N: b, U Y2 i3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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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者所稱的“社會契約”是引用瑞士裔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於1762年寫成的一本書《社會契約論或政治權利原理》)(Du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裏提出的概念。+ K. C7 z2 n% u. F; V, A( M7 {
[2] 見強世功:基本法之謎,載《不變,五十年:中英港角力基本法》,張結鳳等著,香港浪潮一九九一年版)。本文6處地方提及基本法是社會契約。* s9 L0 {/ h! t2 R& P9 m* P
[3] 見《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711:12:06 5.39.217.76/ @7 Z. @: ]/ y6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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