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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6年法律改革已將完本一年加一日的限期取消,換言之無論發生在何時都可撿控,但發生超過三年的案件則要得到律政司批淮。此案最困難的地方是證據,若找不到屍體及兇器,恐怕連案都未能成立,何況起訢呢?催眠所取到的記憶可不可以視為証據仍是爭論不休,因所謂壓制記憶 (Repressed Memory)不是十分可靠。美國多年前壓制記憶令很多子女指證父母曾性侵犯他們,隨後所引述回憶(經催眠法)是不可靠(環境證供),有可能是觀看類似案件後將受害者代入自己,逐漸變成自己的經歷,毁了不小家庭。另亦涉及警方搜証時及治療師用引導性問題令事主確信自己是受害者。其實最難是確立'intent',很難譯,故且叫意圖。所以雖然沒有期限,依據普通法是控方負責提出證據,過了三十多年此事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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