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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法律面前窮人再含恨 王岸然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8-4 08:25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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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窮人再含恨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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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有兩把標尺,並不是始於今天,兩百年前馬克思作為律師就深深體會,指出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只為資產階級服務,從來就是向資產階級傾斜,從制度上(有錢請好律師的人佔絕對優勢)到法官的意識形態(中產,甚而貴族化、白人化、男性化的思維),皆是仇視窮人,厚待富人。今次包致金侄女(夏佳理外甥)三度襲警,出手一次比一次重,判刑一次比一次輕,突顯出網絡界一句近年流行的潮語,筆者略為改動,用作本文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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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T! y  e: {要撥亂反正,大家應該怎麼辦?革命家雄仔早年選擇以身試法,得到大眾的敬重,近年可能錢多到用不完,喜歡到法庭打官司,申請大量司法覆核,幾成專家,樂此
不疲,相信最能分享他喜悅者是他的律師,而不是他的第四國際理論界朋友。司法不公正的例子近年就不尋常地增加,筆者從來認定打官司只會令公義惡化,筆者只會欣賞支持搞遊行示威的抗議活動。公仔箱論壇% O" m) |$ H* G" _

( {4 x4 C5 I) E- |; ~, `" Ntvb now,tvbnow,bttvb阮官政治觸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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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官,特別是裁判法院一級,近年特別多依從政府,重判窮人、病人及可憐的人,但處處優待有錢人。有錢是沒罪的,但有錢人家及第二代處處利用權貴,踐踏法律尊嚴,自己理應反省。霍家公子早前酗酒在清晨撞毀路邊鐵欄,有包侄女的先例,窮人相信很快會再次含恨。& P/ @, [4 ~- @$ _! d

1 a5 F0 x/ N, P3 V5.39.217.76法治精神,法官只須依法判案,而若然大眾對法治有信心,則無論是霍公子,已過身的阮公子,還是今次的包侄女,大家不應對年輕人犯行為上的過錯如斯不包容。
但今天社會仇商仇權貴仇政府心態嚴重之時,司法官員必須小心行使權力,否則只會弄巧反拙。今次包侄女事件,裁判官阮偉明的裁決,理據不足,技術上大有問題,律政司就算是基於公眾高度關注的理由而要上訴,並無不妥。法官應獨立於政治,但這不是免死金牌,司法制度亦是政治產品,政治觸覺不足,是阮偉明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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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法官審案之時權大,可以憑一己的喜惡接受或是拒絕某一證供。今次阮偉明接受醫生報告,認為包侄女是病人,不是壞人,就是利用了法律程序的方便,選擇
了有利被告的證據;港大法學院教授張達明說這是一個可接受、可理解的做法,是只看形式欠缺批判的看法,無說服力而有偏幫之嫌。根據心中不滿的前線警員打電話到電台的申訴,質疑為何阮偉明不要求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或醫管局的專家評估報告,才作決定?這就是擊中要點所在。: |0 e) X, U  x% {

0 X8 v" M7 D" \2 {名門望族有特權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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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警員質疑,當日除了眾目之下兜巴掌摑男警,被告帶署之後再涉襲擊女警,但兩項控罪在審訊期間減成一罪,理由又何在?律政司、警隊高層、終審大法官、行政會議成員再加上法學教授都在愛護這位包侄女之時,她當然享有比社運小人物更多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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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並不是不贊成寬待精神有問題的犯人,我們身旁就有很多情緒不正常、個性偏執容易發怒失控的人,對這類病人加以寬容是應該的,但司法的不公義不在於嚴法
而在於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法官犯了一個極大的錯誤,就是他將「被告有良好的學歷及家庭背景」,列入考慮的理由,這分明是以階級定刑罰,這個觀點若被接受,法律面前再無平等可言,這等同告訴大家,名門望族的公子哥兒、淑女小姐,有犯法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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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0 E  ?; d8 m- t# e媒體已經第一時間列出社運人物襲警而被重判的先例,筆者也曾經評論這些案例,這裏也不重複,這畢竟是性質不同的襲警,而社運人物只要名氣夠大,例如雄仔之
流,也有多次獲得輕判的記錄。襲警情況並不絕對相同,法官可以不直接比較,但三次醉駕,最後一次與旅遊車迎頭相撞,包侄女根本就是極危險的駕車者,竟然只判停牌一年,阮官的偏幫就太明顯過分。一年之後包侄女復牌,若再次醉駕因而殺人,阮偉明良心如何安樂?! N$ P+ D+ N0 f

) w% @& p/ }; u9 m8 z' _公仔箱論壇筆者數月前在另一報章專欄曾經高調抨擊另一裁判官郭偉健,重判二十四歲患有抑鬱症青年陳永良十八個月感化令。青年所犯的只是在討論區留言說要炸掉特首辦。陳永良沒有傷人,知道他有抑鬱症後理應明白他當然只是發洩對社會不滿的戲言,為何反而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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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v0 L' e$ g5.39.217.76利用專業無法無天

/ I8 Y" e( e" L* x看來香港的法官是厚愛有暴力及傷人行為的躁狂病人,但會針對不會傷人只會隱閉在家上討論區胡亂留言的宅男。因為後者比前者對社會更危險,所以要守多六個月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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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u9 p" O  V* b6 ntvb now,tvbnow,bttvb當然不是。分別是有良好學歷及家庭背景與失業綜援者,分別在於有錢與窮困,分別在於階級的不同,社會關係的不同,分別在於有沒有資深大狀代表或是只有駐庭
律師,只能流水作業地每天為數十人求情的小律師。還有,分別是否碰到一個不想得罪權貴影響自己前途多於維護司法公義的法官。當然,這些都是無法證明的,亦造就了利用專業知識無法無天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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