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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受賄1196萬 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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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39.217.76; Z; [# o$ f. P; p& {2 K6 q/ O
據新華社4月15日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名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餘元。案發後全部贓款均已追繳。 - R8 v0 }& x& V. _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有索賄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王益在歸案後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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