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離異配偶分財產有時限 分居不分屋14年婦求分產裁敗訴0 W& ^: x( P, c&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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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q w& `/ h- X公仔箱論壇一名離婚婦人以分居後依然與配偶居住在同一間屋,子女也仍然由母親在家教育自學為理由,要求分得出售居住物業的一半所得,安省最高法院裁定房屋全部歸丈夫所有,安省上訴庭也維持原判。公仔箱論壇& x) k# |& L9 U
% d8 a- M/ F6 Z5 jtvb now,tvbnow,bttvb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經過9日聆訊後,確定丈夫是兩人分居前所居住房屋的唯一業主,因為婦人為避債權人,將產權贈予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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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X" y9 X5 s. m" T% }8 R法官又裁定兩人的分居日期為1996年12月,妻子在2010年8月才申請追討財產已錯過申訴時限。法官又認為夫妻兩人均分賣屋收益並不合理,因妻子不顧後果消耗家庭財產,買屋款項和相關費用全部由丈夫支付,況且在整段婚姻期間,妻子以欺凌和行為控制對待丈夫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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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聆訊時,妻子沒有代表律師,到提出上訴才有律師;丈夫在原審時有聘請律師,但上訴時既沒有委託律師代表,也未有親自出庭。妻子的代表律師向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忽視了妻子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專家報告,因而沒有指派專家查詢婦人的精神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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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又表示,兩人居住在同一間屋,又繼續一起經營生意,子女仍然由母親在家教育自學為理由,認為原審法官如果有考慮到這些情況,會對分居日期有不同的裁決。兩人到2010年才實際上分居,因此追討財產財申請未有超過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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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9 H; _/ {0 R5.39.217.76上訴庭3名法官駁回妻子提出的各項論據指出,分居日期和房屋業權是原審法官裁決的重要依據,代表律師也承認法官沒有錯誤陳述。原審法官也衡量過上述因素,但裁定兩人買屋後不久便分居。上訴庭又指,律師試圖以婦人的精神狀況需要律師和精神科醫生協助作供,婦人在原審時作出誤導性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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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s- U3 W0 z7 {7 e$ [tvb now,tvbnow,bttvb上訴庭指出,代表律師無法確定婦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Mentally Incapable)接受審訊,需要法律監護人。婦人提交的精神報告的大前題是個人自述,並不是評估狀況。律師未能就婦人的精神狀況提出新證據,因此原審法官沒有任何責任為婦人委派律師或派專家進行評估。
; a! J% A8 ~+ M2 c" P* t: @& Y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f7 R6 U; G) U. n上訴庭駁回上訴申請。由於丈夫沒有遞交書面文件也沒有出庭,因此法庭不裁定堂費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