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指警侵犯人權官僅接納部分證供 接觸律師前測酒精女子醉駕證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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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權憲章規定,任何人在被捕及被扣留(detention)期間,都有權利及時被告知原因、聘請及諮詢自己的律師,執法者也必須讓當事人知曉這項權利。安省一名婦女去年被警方控告涉嫌酒後駕駛,她以警方侵犯她上述權利為由,請求法庭宣布證據無效,法官在對事實細節詳細考察之後,作出部分有利於她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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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9 X3 _ c0 r; U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當事人於2015年10月9日清晨,被警方控以不清醒駕駛及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80毫克兩項罪名。她被警方在現場逮捕後帶回警局,期間警方應她要求聯絡她指定的律師,但未獲回應,警方隨後聯絡當事人指定的另一名女律師,在等待其回應期間,開始對被告問話及做首次酒精呼吸測試。之後當事人指定的第二位律師回電話,與當事人談話之後,警方再進行問話及另外兩次呼吸測試。+ L- U" _% b7 A7 n. p+ M, k8 P
$ l4 v* G- ?$ g5 E* F' g7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案件於今年9月13日及14日展開庭審。辯方指警方做法侵犯其當事人憲章規定的諮詢律師權,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她當日對警方作出的聲明和陳述是出於「自願」。控方在庭審期間請五位證人出庭,分別是一名市民目擊者,一名抵達現場的消防員,兩名分別處理車禍現場及逮捕當事人的警員,及在警局對當事人進行酒精測試的警員。辯方沒有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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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判首測結果不能呈堂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e# {; K& a+ W
7 L4 P" ?, L- J( k公仔箱論壇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涉及三大核心問題。第一,控方被指未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被捕後對警員所作出的口頭陳述是出於自願,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陳述是否應該被排除在呈堂證據之外。第二,辯方指警方未能給予被告合理的時間,等待其指定的律師回話,即是警方沒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協助聯絡被告所指定的律師,因而侵犯了被告受加拿大憲章第10條第二款所保障的及時聯絡律師獲得法律諮詢的權利。這種說法是否成立。第三,如果侵犯被告憲章權利的情況確實存在,那麼所獲取的酒測結果及被告的陳述,是否應該同樣依憲章規定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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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p2 p8 p* N6 B' b5.39.217.76法官在庭審中依時間順序,列舉了被告由現場被警方拘捕,至在警局接受問話、三次酒測及聯絡和諮詢律師等所有事實細節,並參考多項判例作出最後判決:在當事人與自己律師通話前,警方所作的問話及首次呼吸測試結果,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而此後進行的兩次酒測結果及被告對警方的陳述,准許作為控方的呈堂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