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股票虧損不能抵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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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 B I1 i) h在公開的法庭文件中,上訴人也向法庭陳述了他的與本案有關的背景資料。他是在2005年至2008年6月期間,在這間創建於加拿大、並於2006年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擔任財務總監。他於2008年6月辭職,同時出於所得稅的目的,他也取消了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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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票一賺一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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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任職期間,曾得到該公司116,000股員工股票期權。該認購權在員工離職後的90天後將失效。他在2008年5月曾行使該權利,以每股2.12美元買入,並隨即賣出了5,100股該公司的股票並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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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V) r6 p" R+ [: T在2008年9月,在他的認購權即將過期的時候,他又以每股27.55美元的價格,買入了53,150股公司股票,然而在他於同年11月出售全部股票時,價格已經落到了每股不到6美元,從而虧損了近125萬元。問題的關鍵是,這部分虧損是否應抵扣他當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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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a1 L/ p; q* O加拿大稅務法庭法官得出的結論是,該虧損不能抵扣其他收入,無論是資本帳戶還是生意帳戶的收入都不能抵扣。理由是法庭的權限不是依據法律公平與否而做出判決,法律是否公正是國會應解決的問題,而不是法庭;其次,如果這些股票是隸屬資本帳戶,則根據稅法不能抵扣其他收入;再有,如果這筆損失是生意虧損,也不可以抵扣,因為那時上訴人是非居民,且與虧損相關的公司也不是加拿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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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s5 [: L2 x2 c/ M$ t, \3 E至於公平的問題,上訴人主要認為,稅法在員工股票期權的收入和虧損的稅務處理上區別對待是不公平的,因此應將他的虧損抵扣收入。然而法官指出,法庭是基於法律判決,如果認為法律不公,應該找的是國會而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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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居民身分惹關注$ Q0 m8 M" C* d- t/ A B1 l
; j" v. i) O: l$ l4 f/ y, Etvb now,tvbnow,bttvb拋開到底上訴人的損失是資本帳戶還是生意帳戶不談,即使如上訴人所述他的損失是生意損失,但鑑於他在2008年有部分時間是加拿大居民,部分時間是非居民,且在持有和售出虧損的股票時是非居民,在美國的證交所出售的股票也是僱用了當地的代理人,這些與加拿大沒有任何的生意關係,因此不符合生意虧損抵扣的要求。. b* f0 {5 g2 Y. w1 `( n7 j6 }! R
9 O- v) p: n* @0 ^) N4 Y$ I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他在2008年期間一直在中國居住,即使是在受僱於該上市公司期間也是在中國,但他卻以加拿大居民的身分報稅,因此法官也提出了對上訴人的居民身分的關注。依照邏輯,法官對其是否是加拿大稅務居民的問題提出了疑問,但鑑於上訴人自己沒有觸及此問題,法官也不宜對此加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