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認同公民法官移民部上訴得直 居加時間存8疑點陸婦遭撤銷入籍5.39.217.763 V7 o0 L' n, O4 W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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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9 i% H1 c- k6 g5.39.217.76一名華裔女性加拿大永久居民,因公民入籍資料未能清楚證明她滿足入籍所要求的居住時間,而公民法官亦未對移民部工作人員就此提出的疑問做出解答,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Mr. JusticeLeBlanc近日就此作出裁決,批准聯邦移民部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撤銷公民法官准予當事人入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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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D. D& H, f4 Y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案件當事人為一名中國大陸女子,於2007年6月與丈夫和女兒以永久居民身份來加國,2010年11月遞交公民入籍申請,其材料遭移民部官員懷疑。公民法官於2015年7月21日,未理會移民部官員對申請資料提出的疑問,批准女當事人的公民身份。移民部就此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聯邦法院於本月20日作出裁決,將公民法官的決定推翻。tvb now,tvbnow,bttvb9 ?: E2 p2 a7 f1 d
, `- K# M' v+ A; F9 ?1 }! f當事人兩晤公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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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當事人在入籍申請資料中,宣稱在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11月5日(以下簡稱「有關時段」),即約其抵埠至呈交入籍申請這段時間內,離開加拿大一次約90天時間,她實際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為1,1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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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D6 x$ S' R4 g3 N/ a0 P r5.39.217.76女當事人在呈交入籍申請後,於2014年12月及2015年5月28日兩次面見公民法官,就其是否達到申請公民入籍的居住要求進行說明。法官之所以面見申請人,是因為她未能提交在有關時段內所持有的護照,而在入籍申請資料中,當事人僅提供了有效期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之間的一份護照,因而無法證明其在加國實際居住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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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申請人在第二次面見法官時,帶來先前未曾提交的一份舊護照,其出入境印章顯示,她只在2009年2月22日至2009年5月21日期間出境一次,與她自己先前所聲稱的出境90天相符。公民法官相信其對申請人居住時日的疑問已獲解答,決定批准當事人的入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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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採用標準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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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就公民法官的決定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民法官既未採用三個標準測試中的任何一個,來測試和證明申請人確實達到實際居住要求,也未有理會移民部官員針對該份申請資料所聲稱的居住時日提出的多項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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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除做出有利移民部的判決,准許司法覆核,以及撤銷公民法官批准當事人入籍的決定之外,更指女當事人未通知法庭她即將出庭,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辯資料,也未有實際出席聯邦法庭的聆訊,顯示她並不介意移民部所採取的法律行動,以及因她未有按時出庭,可能造成公民法官之決定被撤銷的結果。法官由此判定她今後若想入籍時,必須重新向移民部提交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