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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分讚同David Webb的講法,作為公司董事便是公眾人物,公眾有知情權了解公司的結構!對投資者亦會多些保障,如果公司董事沒做非法的事,為什麼會怕市民知道他們的身份呢?政府這樣制定新的“公司條例”是變相鼓勵立心不良的公司董事,可以明目張膽做不法的事,而不受其他人所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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