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大法官:執行死刑不抵觸人權公約 [打印本頁]

作者: nick19    時間: 2010-5-29 07:22 AM     標題: 大法官:執行死刑不抵觸人權公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決議,駁回死刑定讞被告的釋憲聲請,不予受理。大法官明白指出,執行死刑並不抵觸聯合國兩人權公約。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8 _1 S/ I: b$ z, [1 l* ]
由於大法官駁回死刑犯釋憲聲請的同時,也一併駁回他們的緊急處分(暫緩死刑執行)聲請,因此法務部何時再啟動審核機制,對死刑犯「依法行政」,備受矚目。
! \. G! d! Y( A+ ~
; z, O( C9 V6 [死刑定讞被告聲請釋憲理由,主要是認為死刑存在,已抵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此外,聲請釋憲者認為,死刑案件在第三審沒有律師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程序,侵害人民的訴訟權、生存權。
& W8 f" R7 x, k; Y3 ^$ C3 K;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tvb now,tvbnow,bttvb: X5 E% o5 p5 q  E- F. q
大法官認為,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條文意旨,對於未廢除死刑國家,判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且不違反公約規定、無涉滅絕種族的法律,並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因此兩人權公約的規定,「尚非不得科處死刑」。
1 e: B# c7 x+ z7 m0 O6 q) z; a) Y; {公仔箱論壇8 b/ t! s# D) |, D2 P8 `3 Z; ?
大法官並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是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行言詞辯論為例外」,並非沒有言辯程序,第三審法院若依職權調查,確認原審判決未違背法令,認為上訴無理由時,自然可依法駁回上訴,不進行言辯。
3 a) F  \6 m6 `& P5.39.217.76
. ~/ A% t; z; _( b8 R8 p: ^& C此外,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雖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律師強制辯護,但規定特定犯罪案件被告,仍可在第三審選任辯護人,或獲得法律扶助,死刑犯的訴訟救濟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認為相關釋憲聲請理由「難認有違憲之虞」,釋憲聲請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合,作出不受理決議。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