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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懶理違例泊單車 運輸署被指卸責 [打印本頁]

作者: 咖啡愛奶茶    時間: 2010-5-14 05:58 PM     標題: 懶理違例泊單車 運輸署被指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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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批評運輸署在處理違泊單車時卸責。本報記者曾慶威 攝
" e4 }( p. D2 T' B) J7 e. {. l% G公仔箱論壇 【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運輸署擁有20個位於私人屋苑內公共運輸交匯處的管理監察權,申訴專員公署接獲其中1個屋苑投訴,指交匯處違規停泊單車的問題嚴重,但運輸署推搪責任,令問題拖延1年多,最終由民政處牽頭展開大型清除行動。申訴專員公署批評運輸署卸責,運輸署辯稱只負責管理交匯處內的車輛是狹窄詮釋責任,公署建議運輸署制定及執行的管理指引。
9 _& ]# c& p$ ?% j: a$ L! i9 Qtvb now,tvbnow,bttvb 運輸署昨回應稱,接受申訴專員的意見,過去1年該署已著手釐清權力,與相關部門合作制定處理公共運輸交匯處的違例停泊單車指引,作為處理投訴的依據。該署正與相關部門落實指引的執行細節,並制定清理單車行動的優次。該署會在短期內推行研究新市鎮單車網絡及停泊設施交通運輸研究,探討提供不同類型單車停泊設施,配合市民需要。
( }8 m. G0 x6 q4 J' J* i拒承擔管理監察責任
6 `$ |3 w. x0 G1 `( j 根據公署報告,運輸署於1995年簽署「移交證明書」接管該投訴個案所指的交匯處,根據《產業規例》,運輸署須管理及監管交匯處運作。07年,民政處提出於當區處理違例停泊單車工作小組,但運輸署拒絕承擔管理及監察責任,指維修職責表已列明各政府部門分工,違例泊單車問題應由各部門共同處理;同年底,投訴人的屋苑管理公司去信民政處,該處轉交運輸署處理。 ' _5 }7 L5 J6 T- I3 T' ?- G. V& e
 翌年,民政處提出跨部門合作清理違泊單車,但各部門仍未就權責達成共識。及後,屋苑管理公司兩次去信運輸署,該署其中一次回覆指個案屬處理違例停泊單車工作小組範圍,會交由民政處跟進;另一次則回覆指已將個案交予食環署及警方跟進。至去年中,民政處統籌運輸署、食環署及警方等部門,在該交匯處清除違泊單車。
) l7 V) C0 O& o2 A* N; h% v* Dtvb now,tvbnow,bttvb維修職責表做「擋箭牌」
' f. |1 V% [1 G, Q- J/ Z% E( Z 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批評,運輸署在處理違泊單車問題時顯得迴避推搪,一直拒絕承認責任,導致問題糾纏多時;運輸署用以做「擋箭牌」的維修職責表,只是列出各部門的維修及保養職責,不包括管理責任;公署認為,如運輸署無執法權力,可尋求具體資源及部門協助,而非藉詞推卸責任。 5.39.217.768 b' `, D/ f" F: E7 q2 o2 Z& T  t
 申訴專員黎年昨批評運輸署,若當初願意承擔責任,問題可快速解決,毋須大型清理行動。他說,有關部門處理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損害市民對政府的印象。
. [0 N$ c' Z8 ?0 O 公署指出,根據產業署記錄,現時全港共有44個位於私人發展物業內的公共運輸交匯處屬政府擁有,運輸署接管了20個,其餘24個的管理責任不清。公署建議,運輸署盡早與產業署釐清已接管的交匯處數目及地點;必要時尋求律政司司長授權,賦權予運輸署職員執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清理在交匯處的違泊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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