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鄭家純等訴立法會 1 ?0 f4 e# A2 m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案》以來,立法會調查權的邊界問題受到關注。有人認為,議會的調查權無邊界,因為憲法中明確規定了議會的調查權,而且是以議會獨立享有的權力的形態出現的;也有人認為,議會的調查權應有邊界,因為議會的調查在憲法之下只是去輔助完成議會的各項權力功能。 ) B. Q" B9 W$ B* V公仔箱論壇5.39.217.76/ G6 O# C [1 h: M5 I7 C
& @, X* G. l8 W) T0 U- t毫無疑問,《基本法 0 k2 D' ?4 W8 g1 M. L7 N& d" V. E》對立法會的權力進行了限定。因此,立法會的調查權必須在《基本法》為立法會設定的範圍之內運行,這點是確定立法會調查權邊界的前提。根據《基本法》第73條的規定,立法會所享有的權力包括10項,其中前9項為單獨的權力,而第10項尤為特殊,即「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可見,對於立法會調查權邊界的確定,至少需要遵循兩個原則:9 q1 z" O. x, q* J! F5 w: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