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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 注意逗留聘用許可期效 [打印本頁]

作者: jjwah    時間: 2010-4-14 05:01 PM     標題: 注意逗留聘用許可期效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鄭錦華在推廣《聘用外地僱員法》記者會上,提醒《聘用外地僱員法》中外地僱員及僱主的逗留許可、聘用許可失效問題,免因疏忽觸犯法律。    鄭錦華表示,就《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相關補充性法規規定,外地僱員及僱主須注意幾個情況。外地僱員必須獲治安警察局批准以僱員身份在澳逗留後,才可合法在澳工作;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被廢止,又或因有關期限屆滿而失效,則未經過六個月不得向同一外僱發給新的許可。但下列情況除外,即逗留許可因有關期限屆滿而失效,新的逗留許可是由有關失效發生時僱員所屬的僱主提供申請;逗留許可的廢止純粹是僱主獲給予的聘用許可被廢止而產生的後果;逗留許可的廢止或失效是源於勞動合同失效,或源於勞動合同經與僱主協議或出於僱主的決定而終止,又或源於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 K- I; @! t" P# p1 O9 }+ ptvb now,tvbnow,bttvb    僱主方面,若從獲得聘用許可或其續期起計六個月內從未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僱員的逗留許可;僱員逗留許可或其續期的程序發起後,基於可歸責利害關係人的原因使程序停止進行三個月;按聘用許可獲聘用的僱員不在澳連續超過三個月,但屬於按不記名許可聘用,且有關僱員已被請求替換,不在此限。上述情況,將導致聘用許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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