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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陸/司機停牌期超速撞警車 時速170公里瘋狂沖紅燈 [打印本頁]

作者: ivankong    時間: 2010-4-1 10:01 PM     標題: 大陸/司機停牌期超速撞警車 時速170公里瘋狂沖紅燈

閻光濤/整理 2 H, n: Z* C1 Y; 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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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日電,據香港《文匯報》報導,香港一名有兩次危駕案底的二手車經紀,聲稱趕往交車給買家時,因超速被警車響號追截,以時速170公里瘋狂飆車逃走,又多次沖紅燈,撞警車、小巴和私家車,釀成3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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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 f9 g6 z9 B/ {  c$ J/ d: W; Z5.39.217.76 經紀3月31日在區域法院因危險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停牌期間駕駛等五罪,再加上之前所犯一宗案件的緩刑刑期,共被判入獄2年及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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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在判案時形容,37歲被告吳志偉有如在遊樂場“玩碰碰車”,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全,當遇上警車追捕後,即高速在公路行駛,又先後在兩個迴旋處不斷繞圈,企圖擺脫警車,法庭實在難以想像在電影中的情節可以在現實中出現。 tvb now,tvbnow,bttvb+ P5 z& i/ H8 w'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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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指被告過往有兩次危險駕駛,兩次遇意外沒有停車及一次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案底,被告這次重犯,明顯是不知悔改,也沒有珍惜法庭過往給予他輕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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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強調,根據法例危險駕駛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此刑罰根本不能反映被告明目張膽及蓄意罔顧別人安全,尤其被告所駕車輛並沒有第三者保險,且被告過往有10次超速紀錄,也有不小心駕駛,2002年及2008年更有危險駕駛等案底,2008年獲法庭輕判入獄3個月,緩刑2年,被告這次再犯,法庭必須加重刑罰,本案的五項罪名共囚21個月,連同前案的3個月緩刑須分期執行,即共入獄2年,另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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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指被告去年9月22日晚上,駕車高速駛經上水松柏塱,一輛警車響警號追截,但被告沒有理會,多次沖紅燈更迎面撞向警車,駛至粉嶺安全街時,從後撞開兩部並排的小巴及私家車,為自己開路逃走,最後車輛失控撞向路邊石柱,被告下車逃走時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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