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雪兰莪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左图)在3月11日致函选委会,以征求选委会就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看法,并要求选委会为人民,特别是雪兰莪州人民的利益着想,就此进行全面的研究。
阿都阿兹(右图)表示,《联邦宪法》第四章的第113条款阐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以赋权选委会举行《联邦宪法》第一章没有提及的选举,而《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亦赋权选委会监督地方政府选举,以遴选地方政府的议员,但是,关系到地方政府选举的法令条款皆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款下宣告废除和无效。5.39.217.76 U* Y9 e; K, R: I: H+ o# f|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