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都阿兹(左图)表示,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Akta Kerajaan Tempatan 1976)第15(1)条款,任何关系到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文皆宣告无效。
至于雪州政府的要求,他称选委会无法为他们进行研究工作,主要是这有违《联邦宪法》与《1958年选举法令》(Akta Pilihan Raya 1958)所提到的选委会用途和权力。
林冠英(左图)表示,在致给选委会的公函中,槟州政府要求就此事跟选委会进行任何形式的讨论,可是选委会在未跟槟州政府讨论之前就直接作决定,他感到非常遗憾。|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