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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李柱銘扮無知誤導公眾 [打印本頁]

作者: 咖啡愛奶茶    時間: 2010-3-20 11:58 PM     標題: 李柱銘扮無知誤導公眾


" v; D2 K! P% v; }8 ]9 d; U! z! K0 f中聯辦主任彭清華指出,有政團組織發起所謂「五區公投運動」,甚至提出「全民起義」、「解放香港」之類聳人聽聞的極端口號,公然挑戰《基本法》,完全違背了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的主流民意,廣大香港市民是不會認同的。
5 n. L7 U" J- b3 ?2 r5.39.217.76彭清華有理有據的講話在香港社會引起了廣泛認同。而策劃「五區公投運動」密室政治人物之一的李柱銘,語無倫次「回應」稱:「究竟基本法哪一條不可以咁情況下,議員辭職然後補選,繼續參與,然後辦一個好清楚議程出來,為香港爭取民主。」李柱銘身為大律師,雖然巧妙地把以辭職然後補選來操作「公投」,模糊和淡化為「咁情況」,但卻是欲蓋彌彰。 tvb now,tvbnow,bttvb0 @# w/ G5 p- C( L, i
身為大律師不懂公法
& z; K4 P: D; s' |5.39.217.76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任何人要在香港創制「公投」制度,法無授權不得行,無授權而行即違法。這種基本的法律常識,身為大律師的李柱銘卻博懵扮無知,是誤導公眾的伎倆。
$ d7 _3 \% e7 h" ?% Y公法以公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民法則以私權力為核心,適用「不禁即可」的規律。李柱銘所謂「究竟基本法哪一條不可以公投」的說法,是蓄意將公法與民法混為一談,這已經不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而是對公眾的蓄意誤導,是對基本法的惡意歪曲。 tvb now,tvbnow,bttvb( Q* m4 [$ F' k9 W
李柱銘企圖模糊和淡化的「咁情況」,其真相是「公投」違憲違法,而且亦因「公投」引起的補選將浪費納稅人近一億六千萬的公帑,這筆公帑本來可以用在其他更有利經濟民生的地方,現在卻成為「公投」運動的經費,實在令人反感。李柱銘所謂的「咁情況」,實際上是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人大決定,性質是十分嚴重的。
  ?7 N" ?+ W+ j+ q9 e公仔箱論壇「公投」活動沒有觸犯本港的刑事法,故特區政府不能作出任何檢控,但確實有違基本法精神。由於香港目前尚未制定制裁議員惡意辭職搞「公投」的具體法律規則,所以現在還不能對「公社黨」五位惡意辭職的議員進行懲罰。因此,香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下一步應該制定禁止議員惡意請辭而即時重新參選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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